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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他人名義置業需承擔風險長青網文章

2017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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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7年04月15日 12:00
2017年04月15日 12:00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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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新聞網】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表示,市民借用並無物業的親人買樓,以避免繳交15%印花稅,會有法律風險。

 

政府周二宣布收緊住宅物業印花稅機制,凡以一份文書購買多於一個住宅物業,須按每個物業繳付15%印花稅,以杜絕投資者以「一約多伙」方式迴避新稅率。

 

張炳良今日出席電台節目後指,物業交易一般是「一約一伙」,香港永久性居民如沒有在港置業,購買首個住宅物業無須繳付15%印花稅;但其後再買均屬投資,須按該稅率繳稅。

 

對於有人找並無物業的親人代買,張炳良表示,只要該人在港沒有物業,確實可獲豁免。但他強調,以他人名義買樓的做法有法律風險,市民要考慮日後如有爭拗,個人權益會否因此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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