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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會曾倡未如期交樓須付利息長青網文章

2017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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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7年04月13日 06:35
2017年04月13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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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市民置業動輒數百萬元,準業主最關心是否可準時收樓,然而不時有新樓盤因延遲交樓,令業主大失預算。消委會曾表示,根據《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若發展商在延期6個月後仍未完工,準業主才可撤銷合約,獲退還付款及利息,認為法例對消費者保障不足,建議參考新加坡做法,如發展商未能如期交樓,須向消費者繳付按已繳售價或訂金的年利率10%計算的利息。


消委會曾接獲投訴,有買家在物業完工限期前數天才獲發展商通知,因天氣惡劣及罷工影響,完工日需延期90日。


建議參考澳洲 買家可拒延期

消委會認為《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令消費者處於被動位置,只能空等發展商通知完工日期,建議本港參考外國做法,提高對消費者保障,以澳洲維多利亞省為例,當地政府規定發展商一旦出現延誤,買家有權不接受延期要求,並交由調解機制處理。


測量師:半年「走盞」期屬合理

測量師學會前會長何鉅業指出,樓盤施工期往往長達五六年,其間或會出現不能預見的情况如惡劣天氣,即使獲屋宇署發出入伙紙,仍有不少技術條款要符合,難以掌握所需額外時間,認為法例容許延期半年,給予發展商有合理時間「走盞」,若再長則不合理,因會影響政府樓宇供應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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