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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浙江寧波餘姚市官員楊吉華,1995年因受賄被判監8年,2002年3月刑滿出獄後,擔任餘姚市某局副局長,卻因再次受賄被捕,近日被法院判囚1年10個月,罰款31萬元(人民幣,下同)。
人民網引述判決書指,楊吉華於2007年8月利用職務之便,為寧波一公司在拆遷補償、安地安置、權證辦理等方面提供協助,收受該公司聞姓負責人10萬元現金。2009年上半年,楊為餘姚市某設計院提供幫助,收受該院俞姓負責人2萬元。同年他又為一間物業管理公司在物業費結算、衛生綠化檢查等方面提供幫助,2011年春節前以債務免除的形式,收受陳×所送的8.5萬元現金。楊吉華去年10月被刑事拘留,他承認犯罪,並退還全部涉案贓款。
根據《國家公務員法》第24條第1款,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楊第二次犯案時屬於國家機關中的聘用人員,不屬公務員。
人民網引述判決書指,楊吉華於2007年8月利用職務之便,為寧波一公司在拆遷補償、安地安置、權證辦理等方面提供協助,收受該公司聞姓負責人10萬元現金。2009年上半年,楊為餘姚市某設計院提供幫助,收受該院俞姓負責人2萬元。同年他又為一間物業管理公司在物業費結算、衛生綠化檢查等方面提供幫助,2011年春節前以債務免除的形式,收受陳×所送的8.5萬元現金。楊吉華去年10月被刑事拘留,他承認犯罪,並退還全部涉案贓款。
根據《國家公務員法》第24條第1款,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楊第二次犯案時屬於國家機關中的聘用人員,不屬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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