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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公司早獲豁免長青網文章

2017年0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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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7年04月12日 06:35
2017年04月12日 06:35
新聞類別
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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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證監會表示放寬基建工程公司來港上市的要求,事實上《上市規則》早就優待基建公司,申請在港上市的基建公司只要符合一定條件,便可以豁免部分財務要求。


根據《上市規則》第8章,上市申請人必須具備最少3個會計年度的營業紀錄、在這3年間管理層維持不變、最近1個會計年度的控制權不變,以及上市時市值最少為40億元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收益最少為5億元。


符一定條件 可獲豁免部分財務要求

然而,《上市規則》第8.05B條列明,基建公司可豁免上述財務要求,惟需滿足多項條件,包括該公司所涉及的工程必須在政府授權下進行,沒有從事基建工程合約以外的業務、上市集資所得亦須用於工程建設,且上市後3年不得改變業務性質,董事及管理層在行業內必須擁有至少3年的經驗等(見表)。


證監會又表示,有關工程項目若位處於國際證監會組織《多邊諒解備忘錄》的簽署國,亦會較易放行。現時有不少國家的監管機構屬有簽署該備忘錄,與「一帶一路」有關的包括印度、印尼、汶萊、約旦、巴基斯坦、卡塔爾、阿布扎比、泰國、孟加拉、斯里蘭卡及越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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