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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燶澳元案 榮智健等脫罪 毋須賠償4500股民 律師料證監需付5000萬訟費長青網文章

2017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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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7年04月11日 06:35
2017年04月11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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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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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中信股份(0267,前稱中信泰富)2008年炒燶澳元Accumulator(累計期權合約)案,審理超過兩年後終有結果,「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公布,包括時任主席榮智健、董事總經理范鴻齡在內的5名前高層,在當時披露虛假或誤導財務狀况資料罪名不成立,毋須向中信小股東賠償,有律師估計證監會需要負擔最少5000萬元訟費。


明報記者 余慕恩

證監會的主要理據是中信泰富在2008年9月12日,就旗下大昌行(1828)一宗收購的股東通函中稱中信泰富無「出現重大不利變動的因素」,但據中信泰富當年10月20日發出的盈利警告,早在9月7日公司已注意到澳元Accumulator合約可能構成損失。證監指中信泰富的5名董事在大昌行通函有陳述失實。


金融海嘯澳元暴跌 虧損達147億

但審裁處判辭引述中信泰富前副董事總經理李松興證供,指「中信當時規模強大,所以不會聯想到澳元衍生工具對公司會造成很大影響」。根據入稟狀,證監原本尋求法庭頒發回復原狀或賠償令,向4500名小股東賠償損失。


證監:研報告書 中信:歡迎裁決

中信泰富於金融海嘯時因澳元暴跌,Accumulator虧損金額高達147億元,證監調查後於2014年入稟法院要求民事索償。證監會發新聞稿指表示正研究審裁處的報告書。審訊期長達53日,律師林炳昌估計證監需要「找數」的律師費最少高達5000萬元,如果5名被告聘請多於一名大律師代表費用會更高昂。中信昨晚發通告,提及證監會指其前任董事曾從事市場失當行為,就公司的槓桿式外匯合約投資的虧損披露了虛假或具有誤導財務狀况信息,中信稱歡迎審裁處的裁決。


審裁處:證監無法證中信虛假陳述

審裁處在報告書中提及,控罪成立需要符合3個條件,首先是5名董事是否有就於2008年9月發出的「無出現重大不利變動」通函授權,其次是當時通函的描述是否失實,最後有否因此而影響股價。除了第一項條件符合,證監會無法證實中信於9月發出的通函為虛假或誤導陳述,根據通函,中信指當時的財務及交易狀况無出現重大不利變動,但證監會有責任證明當時公司已經有重大的改變或正在發生(重大改變) 。至於第三項條件,證監會無法證明9月的通函當時有影響或穩定中信的股價。


中信泰富2008年10月發盈警披露虧損後,股價立即大瀉近55%。審裁處在判辭中亦提及, 2008年9月發通函時,並無真正已發生的虧損, 損失被視為預期性的。但審裁處同時強調,中信在環球市場波動時採用高風險的衍生工具作對冲並非一個務實方法,當中信在2008年9月份得知可能的風險時,拖延了近6周才發盈警,但由於證監會的指控針對9月12日的通函,故延遲發盈警非審裁處審理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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