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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梓楠﹕教育局與律政司的心態缺失長青網文章

2016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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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11月03日 06:35
2016年11月03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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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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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一間智障學校向教育局申請聘用駐校外籍英語教師(Native-speaking English Teacher,以下簡稱「NET」)被拒,一名該校學生家長無奈提出司法覆核,糾纏5年多後終於在高院勝訴(案件編號:HCAL91/11)。筆者細閱判辭,認為可藉此案理解法律上構成「歧視」的門檻外,同時揭示局方與律政司的心態缺失。


教育局被裁定違法的論證過程

要證明局方的決定違反《殘疾歧視條例》第6(a)條「基於另一人的殘疾而給予該人差於他給予或會給予非殘疾人士的待遇」,首先要論證該校採用的英文科課程與主流學校所採用的無「重大分別」,因為殘疾歧視條例第8條指明「只可將有關情况相同或無重大分別的個案互相比較」。


一般學校與智障學校的課程肯定不同,而且英文通常不是智障學校的「關鍵學習領域」(Key Learning Area),因為不是所有智障學童能夠同時掌握相當程度的中英文。然而局方容許該等學校根據學生的能力與需要,自行決定是否把英語納入「關鍵學習領域」。


香港大學融合與特殊教育研究發展中心根據「所有學童在同一課程(one curriculum for all)的框架下學習」的教育理想,推行Systematic Approach to Mainstream Education(SAME)Curriculum Project,讓有學習困難的學生可以享有學習主流課程(包括英文科)的機會。該校參與其中,並由2007/08學年起運用該計劃發展出的英文科課程指引(English Language Education Supplement Guide)。


法官經過謹慎論證,肯定SAME計劃的課程指引與主流學校採用的課程指引無「重大分別」。下一步,法官需審視該校學生有否因智障而受到較差待遇(即不能得到駐校NET的教學支援)。


局方辯稱,智障學校仍可如其他因少於6班而不合資格申請聘用駐校NET的學校一樣,申請「巡迴支援」(peripatetic support):外籍教師定期到訪學校提供校本教師訓練及協辦英語活動等服務。局方認為智障學校就算不少於6班,但因為英文課堂數較少,所以情况與小型學校差不多。


可是法官不同意,認為駐校NET的主要責任並非課堂教學,而是使學生可以享受到真正的英語環境、感受西方文化,令他們有信心以英語與外籍人士溝通。該校有10班小學與12班中學,顯然與小型學校情况不同。因此,法官裁定局方做法是「直接歧視」。


此外,法官亦裁定局方違反確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平等、免受歧視的《基本法》第25條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22條。局方只容許該校得到「巡迴支援」,說到底其實出於「成本效益」考慮。法官既已裁定局方歧視成立,故認為局方沒有任何合法理由,為了節省區區每年200萬的支出而凌駕憲法賦予的平等權。


法官強調,即使現裁定局方的決定違法,但他下決定時備有充分理由及根據政策指引真誠行事,故他並沒有犯上「無故束縛酌情權」(fettering of discretion),教局的決定也沒有蓄意歧視智障學生。


不應輕率為智障學生設限

誠然,從行政法的角度看,局方並無犯錯,是次決定構成法律上的歧視也非顯而易見。可是,局方思維側重智障學校及主流學校英文課程的分別,又以NET上課時數考量是否批出撥款,是以行政及審慎理財取向凌駕教育理想與發展趨勢。法官多次採納教育觀點反駁局方,筆者感到非常諷刺:有機構及特殊學校為了使有學習困難的學生學習主流課程而努力,局方的決定卻變相妨礙他們的工作。


另一方面,當局方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時,律政司有沒有邀請熟知教育法的專家評估勝算?就算律政司與局方認為有機會勝訴,又是否值得大花公帑展開訴訟?假如局方從教育角度思考,並顧及家長與學童感受,是否理應檢討現行政策而不是與家長對簿公堂?

近期有輿論指有人濫用司法覆核挑戰政府,批評其浪費公帑與癱瘓施政。讀者不妨透過此案,思考濫用者是否必然是申請者,以及司法覆核能否達到維護人權的目的。


假使局方的決定合法,亦不等於合理。社會不應輕率為智障學生設限,政府應透過實際支援,鼓勵學校按照學生需要持續改進教學。英文教師兼特殊學校前校長黃婉冰指出,香港社會很着重英語,智障人士學習英語可提升自我形象、信心及學習動機,因此英語學習必然要在特殊學校出現,NET的角色更是無可取代。


反思教育公平

筆者亦希望讀者反思「教育公平」的意涵,尤其要密切留意融合教育的推行情况。「融合教育」的根本意義,不止是讓有能力適應主流學校的特殊學習需要(SEN)學生與一般學生一起學習,而且一般學生可從與SEN學生的相處及協作學習中,學會體諒、互相欣賞等美德。若在欠缺支援及配套的情况下,輕率讓SEN學生入讀主流學校,無視融合後出現的問題,只是達至「表面平等」,與「真正平等」相距甚遠。


筆者不希望未來因局方缺乏教育視野或處理危機失當,而出現涉及融合教育的司法覆核。公帑固然要為局方失誤埋單,但更重要的,是漫長的司法過程會令家長與學生心力交瘁,而且他們要苦等到法官宣判勝訴後,公義才得以彰顯。


作者是中學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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