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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性剝削智障者 法改會倡立法長青網文章

2016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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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11月02日 19:35
2016年11月02日 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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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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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的的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昨就《涉及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發表諮詢文件,提出41項建議。在針對加強保障精神缺損人士方面,建議誘使、威脅或欺騙手段與精神缺損者的性行為列為罪行,涵蓋插入式或非插入式的性行為;另建議包括院舍人士在內的照顧者,煽惑精神缺損者作出性行為亦屬犯罪。


不分性別 合法性交年齡研劃一16歲

今次諮詢文件為為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4份諮詢文件的第二份,諮詢期至明年2月10日,在今次41項建議中,包括把最低合法性交「同意年齡」劃一定為16歲,且不分性別及性傾向(見另稿)。小組委員會成員張達明表示,現行涉及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法例「已是50年前制定」,有必要與時並進地修改,「不想再拖」。


委員會建議保障所有「精神缺損人士」,但由於他們的精神沒有行為能力的情况未必嚴重,「但易受騙、受哄及欺負」,故同時建議設「以誘使、威脅或欺騙手段促致與精神缺損人士進行涉及性的行為」的罪行,認為這可平衝這類人士的性需要及性自主權,同時保護他們。


至於性罪行涵蓋範圍,罪行要同時涵蓋插入或非插入式涉及性的行為;此外,建議新增「進行性的行為並以誘使、威脅或欺騙手段致精神受損者在場」,涉案者可因此獲得性滿足,而精神缺損人士感到侮辱、困擾或驚恐。


照顧者院舍人員濫用權威性剝削列犯法

近期康僑之家前院長被指與女院友非法性交事件引來社會關注,報告書中提到,加拿大的法例訂明,任何人如對一名精神及身體殘障者處於信任或權威地位,或有受養關係,從而對人作性剝削,即屬犯法。法改會建議引入新罪行,如照顧者濫用權威地位,導致或煽惑精神缺損者人士作性行為,即屬犯法;並訂明照顧者包括在院所履行職務者。


張達明:修例向照顧者提供「清楚信息」

張達明表示,現時保障精神缺損人士的法例過時及不足,若套用諮詢文件的建議,院舍人員與精神缺損者發生任何涉及性的行為,即使受害人未能供出受傷害程度,有其他證據證明性接觸存在之下,已屬違法。張認為,若法例訂明某類關係、情况下不可與這類人士接觸,「會是清楚信息」,可起防範作用。


立法會議員張超雄歡迎建議,指保障群體擴闊至任何精神缺損人士,可讓法庭更彈性處理涉及殘疾人士的性罪行。但他擔心政府制訂法案的過程冗長,期望政府一兩年內收納建議,並制訂草案後提交立法會審議。


涵蓋非插入式性行為

學前弱能兒童家長會發言人李劉茱麗表示,性罪行同時涵蓋插入式和非插入式涉及性的行為,可更保障殘疾弱勢,惟她擔心法律用語艱深,殘疾人士家長未必明白當中含意及解釋,望法改會可召開簡介會或講座,讓其初步了解後可提交意見。


保安局回應表示,歡迎有關諮詢,並會留意結果,了解到今次是法改會就性罪行全面檢討的其中一部分,保安局會密切留意法改會其後的整體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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