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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茂峰﹕社康服務私營化須檢討長青網文章

2016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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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11月01日 06:35
2016年11月01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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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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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康橋之家事件,人渣逃出法網,人神共憤。傳媒揭發康橋其他事故,包括今年8個月內6宗院友離奇身亡,社會嘩然。社會福利署終撤銷康橋之家的豁免證明書,但康橋不是獨立事件,早前大埔劍橋護老院也是多問題。社康服務出問題,根源是政府公共服務私營化,把範圍擴大至社康護理,卻不能有效監管私營結構的服務水準。


外判社康服務 政府未能有效監管

為市民提供生活基本需要的服務(即是慣稱的公共服務public service),是政府的責任。信奉小政府大市場的地方,多會把大部分公共服務私營化。所謂私營化(privatization),就是把政府份內工作轉給第三者做。私營化的方法,可以是完全由商業機構包攬(例如:電力供應)、政府外判工作(例如:街道清潔)、政府發放現金券資助(例如:學前教育學券計劃、長者醫療券計劃、長者院舍住宿照顧服務券試驗計劃)、政府「買位」(例如:護養院宿位買位計劃、2001年前的私校買位、1991年開始的直接資助計劃)、整筆撥款(香港叫Lump Sum Grant,外國叫Block Grant)。


為什麼要把公共服務私營化?從政治角度看,政府權力愈小、貪污腐化濫權的空間就愈少。從管理角度看,政府部門冗員多(帕金森定律Parkinson's Law)、官僚作風濃、對民間訴求反應慢、服務不到位,市民會直接投訴怪責政府。從經濟角度看,政府部門工作效率低、成本開支易增難減。從人力資源考慮,政府缺乏有水準的專業及管理人員。私營化便可以解決或紓緩上述問題。在香港,公共服務中的公用事業如供電、交通運輸,一早由商業機構經營,政府只負責規管;供水、郵務等一直由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教育和醫療,商業機構(私立學校、私家醫院)雖然存在,但主要是非牟利志願結構(特別是教會)分擔政府的責任。社會福利及護理這些賺不了多少錢的工作,本來不見商業機構蹤迹,但香港特區政府着力外判社康服務,造就不少以此為生的私營企業。私營企業以利潤為目的,經營理念與志願機構大相徑庭。


以人為主服務 不宜私營化

今年獲諾貝爾經濟學獎的學者Oliver Hart和Bengt Holmstrom,是研究契約理論權威。契約理論對公共服務私營化的利弊,有深刻分析和結論。像供電、巴士服務,服務水準可以完全量化,政府和有關商業機構的合同,可以清楚列明要求,合同是接近完全契約(complete contract),服務水準有保障,私營化遠較政府經營有效、省錢。但如果服務要求不能量化、合同條約難完整,是不完全契約(incomplete contract)。


Hart和Holmstrom的結論是不完全契約的私營化,只能減省經營成本但會犧牲服務水準。他們舉了美國監獄私營後的問題,證明以人為主的服務不宜私營化。香港私營社康服務一直備受批判,特區政府應該參考專家之言重新檢討政策。


御峰理財董事總經理

mfchan@nobleapex.com

[陳茂峰博士 峰哥E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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