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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本報翻查過去10年憲報紀錄,被政府收回業權後又成功申請寬免發還業權個案,被收回業權的時間,由最短8個月至最長12年不等。地政總署證實,10年來有38宗違反地契條款個案及8宗欠交地租個案的業權被收回,共46宗個案中有15宗的前業權人已取回所涉土地或物業,包括8宗由特首(包括獲特首授權的政府人員)寬免、7宗由法庭頒令寬免。
地署﹕基本法保護私有產權
地政總署發言人稱,根據《基本法》第6條和第105條,「特區依法保護私人和法人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和繼承的權利,以及依法徵用私人和法人財產時被徵用財產的所有人得到補償的權利」,基於以上條文的理念和考慮,在尊重法律原則的大前提下,地政總署執管時將土地重收屬最嚴厲的措施,目的並非為充公私人財產,而是要促使業權人糾正違契情况及令承擔違契責任。因此在執行上,根據《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第126章)第8條,容許前業權人在重收註冊摘要或轉歸通知註冊日期起計6個月內,向行政長官提出呈請或向原訟法庭申請,就重收的土地或轉歸的物業給予寬免,即會讓前業權人取回物業。
湯家驊﹕理解錯 犯錯遭沒收不適用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分析,《基本法》有關條文所指的是針對徵用財產的補償,「這是對基本法一個錯誤的理解……105條是指在收地時,我們需要有條例清楚地說明收地之後的賠償,但如果有業主屢犯屢錯而遭(地政總署)沒收,基本法從來都不是一個答辯理由」。
有關《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湯家驊解釋這指「沒收」(forfeiture),「即是你違反了條例而被沒收單位,你會有寬免的權利,一般來說寬免的權利你只可以行使一次」。
地署﹕基本法保護私有產權
地政總署發言人稱,根據《基本法》第6條和第105條,「特區依法保護私人和法人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和繼承的權利,以及依法徵用私人和法人財產時被徵用財產的所有人得到補償的權利」,基於以上條文的理念和考慮,在尊重法律原則的大前提下,地政總署執管時將土地重收屬最嚴厲的措施,目的並非為充公私人財產,而是要促使業權人糾正違契情况及令承擔違契責任。因此在執行上,根據《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第126章)第8條,容許前業權人在重收註冊摘要或轉歸通知註冊日期起計6個月內,向行政長官提出呈請或向原訟法庭申請,就重收的土地或轉歸的物業給予寬免,即會讓前業權人取回物業。
湯家驊﹕理解錯 犯錯遭沒收不適用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分析,《基本法》有關條文所指的是針對徵用財產的補償,「這是對基本法一個錯誤的理解……105條是指在收地時,我們需要有條例清楚地說明收地之後的賠償,但如果有業主屢犯屢錯而遭(地政總署)沒收,基本法從來都不是一個答辯理由」。
有關《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湯家驊解釋這指「沒收」(forfeiture),「即是你違反了條例而被沒收單位,你會有寬免的權利,一般來說寬免的權利你只可以行使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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