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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蕙萍:辦學團體守則干預言論自由長青網文章

201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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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10月26日 06:35
2016年10月26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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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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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有報道指某辦學團體推出教職員「行為守則」,當中較具爭議的,是指示教職員不應透過私人通訊平台,向學生及與工作有關持份者發放涉及政治立場或取態的信息,以免影響學生的獨立思考與判斷,也避免外界有不必要的誤解;教職員如有違反,最嚴重可被終止職務。


網絡上已流傳着「言論自由淪陷」、「辦學團體跪低」等絕望觀點,筆者認為教育界應該積極地參與討論,並嘗試從「言論自由」及「教育專業」的角度分析該限制。


限制個人言論自由須合乎比例

其實《香港教育專業守則》(下稱《守則》)某程度上局限了教師的私生活與言論自由,包括:(2.1.3)應努力保持教育專業的榮譽、尊嚴與情操,努力維護專業的團結,和衷共濟;(2.1.10)不應從事有損專業形象的工作;(2.2.13)與學生討論問題時應保持客觀。


究其原意,是教師有其特殊的社會功能與地位,大眾期望教師能發掘學生潛能,學生擁有獨立人格而不是盲從某方觀點,所以上述限制合乎比例,為《基本法》當中有關保障言論自由的條文所容許的。


然而,該辦學團體的限制是否合乎比例?《教育條例》第84(1)條及《教育規例》第98(2)條均指出校方不能向學生鼓吹偏頗政治取態及立場。雖然該等條文源於殖民地時代「去政治化」教育及防止中共滲透的方針,但從教育專業角度考慮,以鼓吹手法使學生採納某政治立場確是有違教育倫理。可是,該限制是否可推廣至禁止教師「發放涉及政治立場或取態的信息」?《守則》有以下條文列明教師對公眾的義務:


(2.6.3)應以身作則履行公民的義務。


(2.6.6)應注意時事,關心社會問題,並致力維護良好的社會風氣。


(2.6.8)應把尊重人權的教育視為要務。


所以筆者認為「行為守則」有關條文是不合比例地限制教師使用私人通訊平台,亦即是基本法所賦予言論自由的權利。


應從根源處解決問題

有輿論認為雖然該限制範圍廣闊,但校方應會就不同個案的情况作出適當裁決,故該限制無大問題。筆者不同意這種說法,因為教師一旦被投訴,不單要痛苦地面對處理過程,更甚者教師無論課堂內外,凡涉及政治的議題,也必須處處提防,變相要求教師噤聲,曲線地干預其言論自由。


筆者明白辦學團體的憂慮,不希望外界誤解學校,避免學生被騷擾及影響學校日常教學。然而,《教育條例》及《教育規例》已可守着不能傳達偏頗政治信息的底線,該辦學團體做法實在矯枉過正。筆者建議教育工作者從根源着手,透過紮實有效的教育,培養學生學會獨立思考與判斷,長遠更可改變社會的風氣,達至辦學團體的良好原意。


作者是教育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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