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旺角衝突11被告研認罪減刑安排長青網文章

2016年10月23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10月23日 06:35
2016年10月23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今年農曆大年初二凌晨旺角大衝突,其中11名被控暴動、襲警及刑事損壞等罪名的被告,昨日在區域法院提訊。辯方指出,上訴庭早前就認罪的刑期扣減問題頒下新指引,故眾被告需時索取法律意見,以決定認罪與否。法官將案件押後5周至11月29日再訊,其間各被告繼續獲准保釋。


11名被告分別為莫嘉濤(18歲)、李倩怡(18歲)、鍾志華(30歲)、何錦森(3歲) 、霍廷昊(23歲) 、陳和祥(70歲)、鄧敬宗(27歲)、李卓軒(19歲)、林永旺(22歲)、葉梓豐(17歲)及吳挺愷(25歲),分別被控暴動、襲警及刑事損壞等共14項控罪。


9人獲批法援 1人正申請

庭上透露,鄧敬宗由私人律師代表,其他被告除了鍾志華外,均已獲批法援,鍾志華因為周三才申請法援,法援署需要3星期考慮。法官一度問鍾「點解咁漏氣」,但鍾沒有回應,法官勸他盡快處理。


法官又向眾被告解釋,上訴庭早前頒下新指引,若被告於答辯時不認罪,即使他後來決定認罪,都不能像以往獲得足額的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法官提醒各被告,若打算認罪便不要拖到最後,若由始至終都不會認罪,則不受影響。


上訴庭新指引 遲認罪少減刑

上訴庭早前定下指引,愈早作出認罪答辯,可獲更多刑期扣減,若以區院案件來說,如被告在首次答辯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全數扣減,若被告於案件已排期、但開審前認罪,則被告可獲量刑基準的20%至25%扣減。


針對高院案件,若被告在交付程序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的全額扣減,若被告在交付程序後、案件排期前認罪,則可獲20%至25%扣減。


另外針對裁判法院案件,被告在被要求答辯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全額扣減,一旦案件被排期,即使被告認罪,亦會失去全額刑期扣減;若被告在審訊首天認罪,刑期扣減降至20%。


【案件編號:DCCC901/16】

0
0
0
書籤
回應 (0)
  • 分享至facebook
  • 分享至電郵

舉報留言

  • 確認舉報
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