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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弘毅:三權分立 法院確立長青網文章

2016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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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10月22日 06:35
2016年10月22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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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政府就立法會主席容許議員重新宣誓提出司法覆核,被質疑是行政干預立法,破壞三權分立,但全國人大常委范徐麗泰日前表示《基本法》未提三權分立。身兼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的港大法律系教授陳弘毅表示,本港法院確立香港奉行三權分立,但是次宣誓爭議已經超越立法會內部運作,涉及基本法的詮釋。


陳弘毅接受有線新聞訪問時表示,法院在社民連梁國雄挑戰時任立法會主席曾鈺成「剪布」決定的案件時,曾解釋香港是有三權分立,因此法院一般情况下不會干擾立法會的運作。


不過,陳弘毅解釋是次爭議在於青年新政兩名議員第一次的宣誓,是否已經構成《宣誓及聲明條例》中「拒絕或忽略」作出誓辭。 陳指出,基本法第104條列明特首、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及立法會議員等人,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如果他們(特首和官員)宣誓時,好似這兩位(青政)議員的言行,都無問題,還可以第二次宣誓,這是不是基本法的原意?」


指宣誓案符合釋法條件

至於會否引致釋法,陳弘毅認為與案件相關的基本法第104條,的確關乎中央與香港關係,符合釋法條件,但陳認為要留待終審法院衡量,這是否本地法律不能處理的範疇,才會考慮提請人大釋法。


此外,曾任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委員的新聞統籌專員馮煒光昨日在《am730》撰文,指在基本法草擬及諮詢階段,當時起草委員已多番強調特區的政制設計是「行政主導」,不是「三權分立」。


當年同為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學界代表的港大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反駁,基本法也沒有寫明「行政主導」,指基本法的香港政制是源自殖民地的行政主導的制度,但又加入了不少西方政制的權力分立及制衡的安排,「可以說是混合了兩者的奇怪政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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