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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祖戀上訴駁回 囚1年3個月長青網文章

201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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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10月21日 06:35
2016年10月21日 06:35
新聞類別
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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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廣東陸豐烏坎前村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林祖戀(圖)的上訴案昨被佛山中級法院駁回,法庭維持原判,裁定林「受賄」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兩罪成立,「串通投標」不成立,判囚1年3個月,罰款20萬元(人民幣,下同)。


佛山法院網報道,佛山中級法院昨晨對林祖戀受賄案二審公開宣判。法庭認為林的行為分別構成「受賄罪」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林歸案後如實供述「受賄罪」的主要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事實,可依法從輕處罰;林案發前退還部分贓款,且部分贓款已繳回,可酌情從輕處罰。法庭指,一審判決已根據林的犯罪事實、情節、認罪態度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在法定刑幅度內予以量刑,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因此維持原判。


檢方抗訴亦遭駁回

上月一審時林祖戀當庭表示認罪、不上訴,後在家屬欲上訴卻受阻及不知情的情况下提出上訴,檢方亦提出抗訴。10月12日二審時林否認大部分控罪,包括一審時承認的「受賄」罪名,對於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的指控他承認村委會收取15萬元回佣但他事先並不知情,林認為量刑過重;而檢方則要求增加林的刑罰。


佛山法院網指,二審庭審中林祖戀表示會接受和服從法院的判決。消息人士對本報稱,法庭昨指林的上訴和檢方的抗訴理由均不成立。


明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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