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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評﹕在本港應對「港獨」 須有足夠法律工具長青網文章

201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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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10月20日 06:35
2016年10月20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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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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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社評】政府申請司法覆核,尋求阻止梁頌恆和游蕙禎宣誓成為可以行使職權的立法會議員,能否奏效,且待法庭裁決。今次事件,實際反映兩方面情况:一是政府阻截支持「港獨」的人進入新一屆立法會的延續;二是政府缺乏法律工具應對「港獨」而處於窘境。目前,政府應對「港獨」的老鼠拉龜景况,不宜等閒視之;設若在香港的系統裏未能處理「港獨」問題,最壞情况是北京介入,屆時香港或要付出沉重代價。


由確認書到宣誓風波

當局應對都效果不彰

近年,「港獨」思潮冒起,不乏「明獨」、「暗獨」人物籌謀躋身立法會,例如有人組織政黨,以推動「獨立建國」為號召,更多人則以「自決」包裝隱蔽「港獨」而參選。立法會選舉提名之前,當局為堵截「港獨」,提出提名參選須簽署確認書,要求參選人認同《基本法》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等規定,由選舉主任對參選人作政治篩選。這個做法,當時引起爭議,除了有批評指為偏離港人熟悉的法治和程序公義,同時被指為以本港獨特景况,不可能堵截「港獨」人物參選。


梁頌恆和游蕙禎以不反對「港獨」的姿態成為候選人並當選,然後在立法會宣誓時展示「HONG KONG IS NOT CHINA」旗幟,「港獨」意涵由暗而明。梁、游兩人的事例,證明「排拒港獨條款」由設計到執行,效果不彰。當時當局面對的是要麼不把關,否則就把確認書當成是經得起司法考驗的操作機制,為有限法律手段之下的選擇。


當局申請司法覆核和禁制令以阻止梁頌恆和游蕙禎宣誓,觀瞻上不討好,一方面政府被指介入了立法會內部運作,給行政和立法關係立下壞先例;另方面則被指大石砸死蟹,梁、游一變而為被打壓者,使兩人得回一些同情分。至於建制派議員為阻止梁、游宣誓而製造流會,則是喪失了指摘非建制陣營「拉布」或破壞議事的道德高地。法官拒絕給予禁制令,司法覆核在兩星期後才審理;然則,若梁頌恆和游蕙禎堅決不道歉、不收回辱國辱華論調,在有審理結果之前,建制派是否繼續製造流會?看來,情况已經使當局和建制陣營陷於被動。


當局循司法途徑處理宣誓風波,可能出現的負面效應,其實不難估量;當局仍然這樣做,或許是研判不夠精準。另外,檢視可使用法律工具,當局在緊急時候要阻止梁、游二人宣誓,大概也只有這樣的選擇。審視由確認書到阻止梁頌恆和游蕙禎宣誓,當局的招數不僅未能一擊即中,反而備受反彈困擾,或許說明一點:就是在沒有法律明文規定下,讓「港獨」有滋長和發展空間,當局採取的管控舉措,在現行法制和司法體系下,有大量空間供它流竄,當局只能徒呼荷荷。「港獨」政黨仍在活動,團體在中學以發展關注組之名推動「港獨」等,都在公開進行,在缺乏法律工具應對底下,當局對付「港獨」之無奈,在這些事態和梁、游宣誓等情况折射出來。


《基本法》23條立法

或成為自保必要之惡

近期,坊間經常有設若未能阻止梁頌恆和游蕙禎宣誓,或許會發生全國人大釋法之說。這些說法姑妄言之、姑妄聽之。昨日,律政司長袁國強回答記者有關「會否考慮人大釋法?」的提問時說,「律政司的立場一貫認為這些問題雖然涉及《基本法》,我們亦明白中央有權就《基本法》、根據《基本法》的條文進行釋法,但我們認為正如我們昨晚(前晚)展開的司法程序,我們認為這些問題可以在香港的司法系統裏處理,所以律政司的立場是認為現時不需要要求人大釋法,我們絕對有信心這問題可以在香港的系統裏處理。」香港事務,港人一直爭取「港事港辦」,即使構成重大衝擊的佔領運動,單靠內部力量也處理好了;今次宣誓風波,期望在香港的系統裏也可以處理好,毋須以釋法解決。


不過,即使宣誓風波平息,本港容讓「港獨」滋長、發展的條件和空間仍然存在,隨着「港獨」在議會也有能見度,觸發的邊際效應不容忽視。北京不會容忍「港獨」落地生根,而它卻逐漸長大;觀乎當局可採用的法律工具極其有限,為免事態惡化,演變至北京出手收拾局面,現在或許是思考強化法律工具,讓本港當局得以按「港事港辦」原則,有足夠法律工具可供支應的時候,使在本港的系統就可以應對「港獨」。例如《基本法》23條立法,就是讓特區政府有法律工具應付類如「港獨」的挑戰。從這些角度審視,《基本法》23條立法或許成為香港必要之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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