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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卓人:解決強積金對冲 就是取消長服金?長青網文章

201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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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10月19日 06:35
2016年10月19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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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小說《楢山節考》敘述日本古代村落,老人家到了70歲,就由家人背到深山等死,不人道地解決養老問題。香港不是貧窮村落,但梁振英政府竟以同樣方法,解決香港人的退休保障問題。


根據現行法例,僱主可提取其強積金供款權益,用作支付僱員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即俗稱「對冲」),令打工仔女辛辛苦苦積蓄的強積金,淪為老闆的提款機。在過去14年,強積金已合共被冲走了280億元。勞工界一直要求廢除對冲規定,以修補強積金的巨大缺口,但政府近日竟然四出「摸底」,提出解決對冲的方法,就是索性取消遣散費和長服金,儼如《楢山節考》般,解決養老問題的方法,就是消滅所有老人。


長服金不是為退休保障而設

政府官員刻意將長服金的原意扭曲為退休保障,企圖誤導公眾以為長服金與強積金是雙重福利,藉此掩飾其傾斜資方的政策立場。不過從立法歷史看,長服金根本不是為退休保障而設,官員的理據完全站不住腳。


1980年代初,隨着本地製造業工序北移,大批工人被廠商解僱。我當年在基督教工業委員會工作,見證不少老闆無理解僱資深工友後,假裝聘請另一人替代,謊稱沒有裁減職位而逃避支付遺散費。就此,我們不斷遊行抗議,要求殖民地政府正視問題。我們當時共有3個相關但不同的具體訴求:首先是堵塞遣散費法律漏洞,防止老闆以「假招聘」掩飾「真裁員」;其次是為被解僱的資深工友爭取合理補償,以回報他們長時間為僱主作出的貢獻;最後是要求訂立「不公平解僱法」,強調工人不是用完即棄的商品,規定僱主解僱必須有正當及合理理由,否則僱員有權復職和獲得賠償。


經過我們多年抗爭,殖民地政府終於在1985年12月4日向立法局提交草案,修訂《僱傭條例》以增設長期服務金。教育統籌司在動議二讀草案時指出,自1974年起,被裁減的工友有權獲得遣散費,但因其他原因而被解僱的工人則沒有任何補償,尤其是對資深工人而言,情况實在有欠公允。當局曾經研究外國法例,考慮訂立「不公平解僱法」,但最終以長服金方案取代,理由是長服金與「不公平解僱法」下的金錢賠償效果相同,卻可避免複雜和昂貴的司法程序以證明解僱是否合理。


雖然上述草案在兩星期後獲立法局火速三讀通過,但勞工界當時並不是對長服金照單全收,因為方案本身除了為資深工友提供合理離職補償外,並沒有堵塞遣散費法律漏洞,引致後來出現部分無良僱主「走法律罅」,在僱員達到享有長服金的年資前終止合約,藉此逃避支付長服金。此外,長服金亦非完備的「不公平解僱法」,僱員被不合理解僱,仍無法享有復職權利。但無論如何,長服金與退休保障是兩碼子事,不容梁振英政府混淆視聽。


公積金與強積金不應混為一談

另一方面,特區官員辯稱實行強積金之前,法例已容許僱主以自願性質的公積金計劃,用作對冲遺散費或長服金;現行強積金對冲規定,只是過往政策的延續。不過,當年容許公積金對冲,目的是鼓勵僱主自願為僱員提供離職保障,而且公積金計劃容許僱員在離職時,按計劃條款全數提取公積金權益(註),跟強積金規定僱員只可在退休時提取,是兩種截然不同的制度,不應混為一談。殖民地政府在1995年提交強積金草案時,我已提出修正案,廢除強積金對冲規定,只可惜當時親商界議員齊聲反對,修正案終被否決,令強積金對冲延禍至今。


取消長服金 僱員保障倒退30年

勞工法例往往是勞資角力的結果,不公平的政制令勞方長期處於劣勢,無論是殖民地總督,抑或是小圈子產生的特首,無論是委任議員當道的前朝立法局,抑或是功能團體主導的特區立法會,都只是一味偏幫商界,置打工仔女利益不顧。倘若政府解決強積金對冲的方法,就是取消遣散費和長服金,僱員離職保障將會倒退30年,或許這就是梁振英送給資方的大禮,為競選連任鋪路。


註:實行強積金計劃後,參加公積金計劃的僱員離職時,只可提取扣除「最低強積金利益」後的公積金權益。


作者是職工盟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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