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類別
副刊
詳情#
【明報文章】新一屆立法會議員宣誓儀式上,梁頌恆、游蕙禎、姚松炎3名議員上演了一場醜劇。他們部分人或在誓辭中加入「效忠香港國家」等內容,或身披印有「HONG KONG IS NOT CHINA」的字句橫額;更令人憤怒的是,游蕙禎還將「China」讀成侮辱性的「支那」、將「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的「Republic」讀成「Re-fxxking」,侮辱國家、民族和同胞,粗俗不堪,完全喪失人格國格。3人公然違憲違法,均被當場裁決宣誓無效。依據《基本法》和《宣誓及聲明條例》,3人已經自動喪失議員的就任資格,絕無「重新宣誓」之說。
拒絕誓言 當依法取消議員資格
基本法規定,當選議員須宣誓之後才能進入立法會議事。也就是說,宣誓是「必修課」,並非可有可無。基本法第1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104條規定香港立法會議員必須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立法會議員應該如何宣誓?宣誓及聲明條例有詳盡要求,誓言如下:「我謹此宣誓: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規定如任何人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a)該人若已就任,則必須離任,及(b)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就任資格。
在宣誓時,梁、游公然用「香港國家」替代「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展示「HONG KONG IS NOT CHINA」(香港不是中國)的橫額。再看姚,在宣誓時一再故意加入「爭取真普選」等字句,完全可被視為在對抗基本法、對抗特區政府、對抗中央政府。由於3人在宣誓時加入了與法定內容相牴觸的內容,尤其是宣揚港獨,證明他們已經構成「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 適用「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就任資格」的條款,完全喪失了作為議員的就任資格。
應該指出的是,一般情况下法律條款應該自動生效,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也應自動生效,毋須立法會秘書長、立法會主席或任何代其行事的議員裁決。
侮辱國家同胞 應追究法律責任
游蕙禎的宣誓更是不可容忍。她把國家名字說成「People's Re-fxxking of China」,其中「fxxking」一詞的含義是「性交」(廣東粗語所謂「扑」),而將「China」一詞讀成「支那」,更是對全體中國人、全球華人的侮辱。稍有歷史常識的人都知道,「支那」是日本侵華時期對中國人的蔑稱,含有「愚昧」、「劣等民族」的含義。二戰結束以後,「支那」一詞從日本的政府公文、學校教科書和公開出版物上消失。游蕙禎身為中國人,且已經當選議員,公然在莊嚴的宣誓儀式上侮辱自己的國家、民族、祖先,侮辱包括香港公民在內的13億中國人、侮辱全球華人,已經涉嫌犯罪,且在事後百般狡辯、拒不道歉,激起公憤,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除此之外,游、梁、姚3人已經涉嫌虛假陳述。衆所周知,3人在參選時都簽署了聲明,公開承諾擁護基本法,如今在宣誓儀式上違背承諾,按照立法會選舉條例的有關規定,應該負刑責。
重新宣誓沒依據 3人表演要付代價
如何看待宣誓問題?一些人主張再給一次機會,讓他們重新宣誓。其實,「重新宣誓」沒有法律依據。
按照香港現行法律,議員宣誓只有一次機會。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9條第2款關於「如在立法會任何其他會議上作出,則須由立法會主席或任何代其行事的議員監誓」的規定,只適用於以下兩種情形:(1)因事或因病宣誓當天無法出席立法會首次會議而需要補充宣誓;(2)雖然在立法會首次會議上已經宣誓並被立法會秘書長認定為有效宣誓,但因個人申請並經主席同意,或者其他議員投訴並獲主席認可需要重新宣誓,或者主席直接裁定某議員之前的宣誓有問題需要重新宣誓,可以安排一次宣誓。
對照以上規定,3人的行為不符合第一款,而第二款的措辭也值得注意:「可以安排一次宣誓」並非「必須安排一次宣誓」。這清楚表明,因為議員自己的人為因素導致宣誓沒有完成,立法會主席沒有法律依據和法律義務立即主動為其安排重新宣誓。
執法不嚴格 法律無尊嚴
那些主張讓3人重新宣誓的人,抬出了上屆立法會黃毓民重新宣誓的例子。其實,這既不符合法律,也不符合慣例。從香港開埠建立立法機構170多年的歷史來看,議員宣誓就職只有一次是常態,黃毓民重新宣誓案例屬破例之舉,不足為據。
值得注意的是,在10月12日的議員就職宣誓儀式上,梁、游、姚3人第一次宣誓沒有完成,立法會秘書長已經立即給了一次重新宣誓的機會,但3人不珍惜機會,仍拒絕作出法定誓言,並被當場裁定未依法完成宣誓,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隨即自動生效,此3人已經依法喪失了議員的就任資格,並無討價還價的空間。
長久以來,香港以「法治社會」引以為傲。可是,回歸以來,在落實基本法的過程中,卻存在執法不嚴的現象,對明顯違憲違法的言行過度容忍,造成了港獨勢力從「暗獨」走向「明獨」。今天,港獨分子從街頭走向議會,竟然在立法會大堂上宣揚港獨、侮辱國家和同胞,已經到了讓人震驚的地步。
也許有人會說,立法會議員是民選的,他們的議席來自民意授權。豈不知,要成為立法會議員,民選只是必要條件之一,並非唯一條件。作為公職人員,立法會議員還須「法律關口」檢驗,比如案件在身、有債務拖欠或宣布破產者均不能就任議員。如此公然違反基本法、侮辱國家和同胞的人,更不具備就任議員的基本條件。
執法不嚴格,則法律無尊嚴。如果放任梁、游、姚3人就任立法會議員,是對香港法治精神的褻瀆,是對700萬港人、13億中國人的侮辱,是歷史的巨大倒退,必被天下人恥笑。
作者是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副會長、香港僑界社團聯會永遠名譽會長
拒絕誓言 當依法取消議員資格
基本法規定,當選議員須宣誓之後才能進入立法會議事。也就是說,宣誓是「必修課」,並非可有可無。基本法第1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104條規定香港立法會議員必須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立法會議員應該如何宣誓?宣誓及聲明條例有詳盡要求,誓言如下:「我謹此宣誓: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規定如任何人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a)該人若已就任,則必須離任,及(b)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就任資格。
在宣誓時,梁、游公然用「香港國家」替代「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展示「HONG KONG IS NOT CHINA」(香港不是中國)的橫額。再看姚,在宣誓時一再故意加入「爭取真普選」等字句,完全可被視為在對抗基本法、對抗特區政府、對抗中央政府。由於3人在宣誓時加入了與法定內容相牴觸的內容,尤其是宣揚港獨,證明他們已經構成「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 適用「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就任資格」的條款,完全喪失了作為議員的就任資格。
應該指出的是,一般情况下法律條款應該自動生效,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也應自動生效,毋須立法會秘書長、立法會主席或任何代其行事的議員裁決。
侮辱國家同胞 應追究法律責任
游蕙禎的宣誓更是不可容忍。她把國家名字說成「People's Re-fxxking of China」,其中「fxxking」一詞的含義是「性交」(廣東粗語所謂「扑」),而將「China」一詞讀成「支那」,更是對全體中國人、全球華人的侮辱。稍有歷史常識的人都知道,「支那」是日本侵華時期對中國人的蔑稱,含有「愚昧」、「劣等民族」的含義。二戰結束以後,「支那」一詞從日本的政府公文、學校教科書和公開出版物上消失。游蕙禎身為中國人,且已經當選議員,公然在莊嚴的宣誓儀式上侮辱自己的國家、民族、祖先,侮辱包括香港公民在內的13億中國人、侮辱全球華人,已經涉嫌犯罪,且在事後百般狡辯、拒不道歉,激起公憤,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除此之外,游、梁、姚3人已經涉嫌虛假陳述。衆所周知,3人在參選時都簽署了聲明,公開承諾擁護基本法,如今在宣誓儀式上違背承諾,按照立法會選舉條例的有關規定,應該負刑責。
重新宣誓沒依據 3人表演要付代價
如何看待宣誓問題?一些人主張再給一次機會,讓他們重新宣誓。其實,「重新宣誓」沒有法律依據。
按照香港現行法律,議員宣誓只有一次機會。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9條第2款關於「如在立法會任何其他會議上作出,則須由立法會主席或任何代其行事的議員監誓」的規定,只適用於以下兩種情形:(1)因事或因病宣誓當天無法出席立法會首次會議而需要補充宣誓;(2)雖然在立法會首次會議上已經宣誓並被立法會秘書長認定為有效宣誓,但因個人申請並經主席同意,或者其他議員投訴並獲主席認可需要重新宣誓,或者主席直接裁定某議員之前的宣誓有問題需要重新宣誓,可以安排一次宣誓。
對照以上規定,3人的行為不符合第一款,而第二款的措辭也值得注意:「可以安排一次宣誓」並非「必須安排一次宣誓」。這清楚表明,因為議員自己的人為因素導致宣誓沒有完成,立法會主席沒有法律依據和法律義務立即主動為其安排重新宣誓。
執法不嚴格 法律無尊嚴
那些主張讓3人重新宣誓的人,抬出了上屆立法會黃毓民重新宣誓的例子。其實,這既不符合法律,也不符合慣例。從香港開埠建立立法機構170多年的歷史來看,議員宣誓就職只有一次是常態,黃毓民重新宣誓案例屬破例之舉,不足為據。
值得注意的是,在10月12日的議員就職宣誓儀式上,梁、游、姚3人第一次宣誓沒有完成,立法會秘書長已經立即給了一次重新宣誓的機會,但3人不珍惜機會,仍拒絕作出法定誓言,並被當場裁定未依法完成宣誓,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隨即自動生效,此3人已經依法喪失了議員的就任資格,並無討價還價的空間。
長久以來,香港以「法治社會」引以為傲。可是,回歸以來,在落實基本法的過程中,卻存在執法不嚴的現象,對明顯違憲違法的言行過度容忍,造成了港獨勢力從「暗獨」走向「明獨」。今天,港獨分子從街頭走向議會,竟然在立法會大堂上宣揚港獨、侮辱國家和同胞,已經到了讓人震驚的地步。
也許有人會說,立法會議員是民選的,他們的議席來自民意授權。豈不知,要成為立法會議員,民選只是必要條件之一,並非唯一條件。作為公職人員,立法會議員還須「法律關口」檢驗,比如案件在身、有債務拖欠或宣布破產者均不能就任議員。如此公然違反基本法、侮辱國家和同胞的人,更不具備就任議員的基本條件。
執法不嚴格,則法律無尊嚴。如果放任梁、游、姚3人就任立法會議員,是對香港法治精神的褻瀆,是對700萬港人、13億中國人的侮辱,是歷史的巨大倒退,必被天下人恥笑。
作者是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副會長、香港僑界社團聯會永遠名譽會長
回應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