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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無人機危害他人可囚兩年 工作用途須預先申請長青網文章

2016年10月11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10月11日 06:35
2016年10月11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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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近年非常流行的航拍機活動,外國已紛紛立例管制,以保障市民私隱及安全,但香港至今仍沒有專門針對航拍的法例;不過,民航處早已有相關法例及規定適用於航拍機,市民玩航拍機並非「無王管」。


根據香港法例448C章《1995年飛航(香港)令》第3、第7及第100條亦規定,任何人若在香港操作重量超過7公斤(不計燃料)的無人機,均須在操作前向民航處提出申請「飛機登記證」及「飛機適航證」,才可操作;惟第100條只豁免私人用途,一旦用於工作上,便須在預定操作日期前28天向民航處申請。


另外,第48及第91條訂明,任何人不得因魯莽或疏忽操作無人機而危害他人或財產安全,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5000元及判監兩年。至於在列明禁止的郊野公園放飛,可被罰款2000元及監禁3個月。


去年3月,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發出「閉路電視監察及使用航拍機指引」,提醒使用航拍機攝錄時亦受到《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規管,違者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被罰款5萬及監禁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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