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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定淮﹕一國兩制下的自由、民主與限度長青網文章

2016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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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06月25日 06:35
2016年06月25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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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民主是個好東西,自由更是一個好東西,後者是前者的基礎。但民主和自由都是基於必要強制基礎上的好東西。全球學界認同的自由主義大師哈耶克對自由做出的定義是:「自由是人的這樣一種狀態,其中,一些人對另外一些人的強制被降低至盡可能低的程度。」從哈耶克這段對「自由」的定義,我們不難看出自由的內涵是與「強制」概念相對應,而強制作為自由的對立面,對於自由是必要的約束。因為一個人(或一些人)的過度自由會造成他人的不自由。顯然,「自由」是一個相對概念。


強制是自由的必要約束

在哈耶克的自由概念中,「強制者」為何物?不僅包括個人所處的環境、情境,還包括他人、團體、國家和制度等。顯然,社會人的自由是受到多種因素的強制的,加之基於理性支配,「被強制者」是不能為所欲為的。


在一國兩制框架下,香港是一個直轄於中央政府,且享有高度自治權的特別行政區。其高度自由特性的多元社會特徵得以保留。基於此,中央明確規定了香港民主政制發展的3個原則,即「符合香港社會實際」、「循序漸進」和「均衡參與」。這是現實和未來香港在發展民主政制的同時保持穩定的基石。


雖然現實香港的民主政制發展步伐,即政改,被暫時擱置,但決定香港政改前行的三方始終並未脫離法治這個文明政治的軌道:中央作為香港政治發展的主導者做出8.31決定依據的是《基本法》的相關規定;特區政府提出的普選方案的依據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決定;而香港泛民派議員依據法定程序對普選方案做出了否決。請問有誰違反了法治原則?有人試圖將香港近期出現的「港獨」在內的極少數人的極端言行歸結為政改方案被否決的結果,這是在為極端行為的違法言行尋求開脫。基本法所確定的香港政制發展前景是未來香港政改的方向,不會因為一些人的鼓譟而動搖。


近期,針對「港獨」和所謂的「民族自決」言論是否違法,香港社會又出現激烈的爭論。有人認為,香港是自由社會,不能因言獲罪。但更多的人可能認為,言論自由並不是沒有限制的。如果「港獨」組織所散布的言論具有誤導性和煽動性,就超越了言論自由的底線,明顯具有了違法性。這種爭論本身就反映出香港社會的自由特性。


林榮基表達港獨意識 應受懲罰

如果說無序的民主對正常社會是一種災難,那麼無強制的自由就會帶來叢林政治。在一國兩制下,香港民主政治發展必須依據基本法所確定的原則推進。香港社會的自由特性的內涵也應該限制在國家這樣一個強制因素之內。在法治作為自由前提的香港社會,即使有極少數人自說自話地發表對國家和執政黨攻擊言論,也是不會獲罪的,但「港獨」言論具有煽動性和誤導性特徵,突破了言論自由的底線。請那些鼓吹「港獨」的極少數人士看看你們心中「自由楷模」——美國的聯邦最高法院對涉及言論自由的惠特尼訴加利福尼亞州案的判決:對於那些濫用私權、公開發表「有損公共利益、煽動犯罪、妨害公共治安或者危及合法組織的政府根基的言論」的人,政府有權給予懲處。


銅鑼灣書店事件本來只是一個是否違反一國兩制中的所確定的執法權範圍問題,但林榮基以煽動的方式表達「港獨」意識,在筆者對於自由與強制概念的理解,也應屬「應受懲罰」之列。


作者是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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