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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按須獲房署批准長青網文章

2016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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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06月24日 06:35
2016年06月24日 06:35
新聞類別
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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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雖然政府列明未補地價公屋、居屋不可加按,但近日市場接連有該類物業「借爆」淪為銀主盤,有業內人士稱,雖然在房屋條例規限下,財務公司為未補地價公屋、居屋業主提供「按揭」(Mortgage)不多,但實際上,提供「貸款協議」(Loan Agreement)卻為數不少,有關資料會在土地註冊處資料顯示。


財務公司多以「貸款協議」借款

該業內人士表示,現時一般財務公司不會為未補地價公屋或居屋承做以樓價成數為基準的按揭,但就會與業主簽「貸款協議」,提供數十萬元的貸款,銀碼會比一般按揭少。但他亦稱,實際上無論是「按揭」或「貸款協議」,業主及借款人在未獲房署批准下,均是違例,過往亦有檢控例子。第一信用(8215)主席冼國林表示,大多數大型財務公司不會就未補地價公屋或居屋承做按揭。


事實上,房屋條例列明,5年轉讓限制期內,或在5年過後但單位未補地價,資助房屋業主不得將單位出售、出租、按揭或以任何方式轉讓或放棄擁有權,業主如欲在限制期內或在限制期過後而補價尚未繳付的情况下,把單位按揭或重新按揭(加按),必須事先獲得房屋署長批准,房屋署只會在當業主經濟有困難,急需一筆款項應付一些意外的個人或家庭開支時,才批准加按,有關原因包括籌措醫藥費、家庭成員的教育費、殮葬費、業主因離婚或分居而向配偶付還樓價或支付贍養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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