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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界陳茂波﹕轉稅務代表需書面證明長青網文章

2010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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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E123 Administrator on 2010年08月01日 05:35
2010年08月01日 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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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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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會計界立法會議員陳茂波表示,根據稅務局條例,稅單依照納稅人最後向稅局報稱的地址寄出,稅務局便完成責任,除非代表納稅人的律師以書面證明不再代表納稅人,及將稅單退回才另作別論。陳茂波指出,目前委任稅務代表報稅普遍,若納稅人能證明曾通知稅局更改收件地址,惟當局未及時更改而出錯,當局應負上責任。另收件日期的分歧,其實是「口同鼻拗」,究竟是否收不到或遲收,需視乎舉證及法官相信哪方。

陳又認為風水師收錢提供服務,故風水費等同收入。他補充說,根據法例,一個有應課稅入息的人士,其實有責任主動通知稅局報稅,不能將責任全推向稅局,而且稅局可最多追討6年欠稅款項,若有證據指稱納稅人蓄意逃稅,稅局更可追溯10年欠款。

香港稅務學會理事王銳強表示,不便評論個別案件,事實有待法庭定奪。不過,他指稅局一般做法是寄出報稅表後,依據納稅人填報的資料評稅;若納稅人未有回報資料,法例亦授權稅局自行評稅再寄出,局方收到納稅人確認收取的回郵收據才完成工作。

王續稱,納稅人收件後有1個月期限提出反對,若稅局接納,將與納稅人磋商,未能達成共識則交法庭裁決。納稅人如提出合理理由,例如因病、不在港等,有權伸延反對期限;不過提出反對期間,仍需預先繳交稅款,除非稅局同意以購買儲稅券或銀行擔保作有條件、甚至無條件暫緩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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