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港交所監察不足 獨董未必盡職長青網文章

2012年11月05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11月05日 06:35
2012年11月05日 06:35
新聞類別
財經
詳情#

【明報專訊】今年經濟欠佳,許多公司申請清盤或重組,上市公司「爆煲」的個案亦驟增,投資者對董事離職的公布相當敏感。黎嘉恩指出,董事「出事才跳船已經太遲」,獨立董事的職責是監察,發現問題後如無法自行處理,便要通報監管機構。


發現問題應通報監管機構

黎嘉恩認為,由於港交所(0388)監察不足,上市公司發生過千奇百怪的事,例如老闆不見了,或者公司的錢不翼而飛。「還有一次,一家公司宣布要做一項收購,一名獨立董事向管理層發電郵查詢收購詳情,豈料管理層的回答與(後來公布的)事實完全不相符。」


因此他認為,獨立董事有必要自行查證,例如去做實地考察。「他們應避免被人『跣』,以保全自己的名聲。」若發現公司管治出現問題,而自己又無法解決,應立刻向監管當局報告。


未規定兼任上限 獨董培訓太寬鬆

事實上,為了改善公司管治質素,港交所已規定,上市公司董事之中獨立董事至少要佔三分之一。但德勤企業風險管理服務主管黃皓禮認為,要規定的不是人數,而是獨立董事的時間。


他指出,現在並沒有規定每個人最多可做多少家公司的董事,董事會的提名委員會在甄選獨立董事時,應考慮他們有沒有足夠的時間去監察公司。「這難以界定一個標準,但對於市值大、或者業務複雜的公司,獨立董事至少應撥出四分之一的工作時間去處理其事務。」


黃皓禮還表示,港交所應該重新提出規限董事培訓的建議。去年港交所曾計劃規定,每名董事每年需要接受至少8小時的培訓,經諮詢後擱置,現時只要求公司在企業管治報告內披露董事的培訓紀錄。黃皓禮認為,這實在太寬鬆,面對多變的法例及行業環境,董事應有固定的培訓以保持他們與時並進。

0
0
0
書籤
回應 (0)
  • 分享至facebook
  • 分享至電郵

舉報留言

  • 確認舉報
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