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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根據警方數字,截至今年9月底,全港共有483人持有槍牌,而全港獲發牌的火器則有3140支,其中1512支屬個人管有。
法官貝珊早前曾傳召警隊牌照科總督察周毅剛到庭,解釋香港槍牌發行制度。他表示,所有槍牌均須透過現時19間槍會申請,而持有人必須為18歲以上的香港居民。另外,申請人須得到槍會推薦,再由警方評估申請人是否適合,發牌後更須每年覆核。
97年後牌照禁家中藏槍
事實上,1997年2月以前獲發槍牌人士均可以把槍械和彈藥藏於家中,但此日期後獲發槍牌的人,則只能把槍彈放到認可的槍械庫。其後於去年10月6日,警方檢討後收緊發牌條件,規定於1997年2月前獲發槍牌人士,雖仍能繼續將指定數目的槍放於家中,但須將彈藥放到認可的槍械庫。警方亦規定,槍會若發現所屬的槍械沒有準時交還,須立刻通知警方調查。
根據《火器及彈藥條例》,槍牌持有人若不遵守發牌條件,最高可被判囚10年;而無牌持有槍械或彈藥,則最高可被判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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