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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官地60年 可逆權侵佔長青網文章

2012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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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07月26日 06:35
2012年07月26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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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根據現行法例,若某幅土地或物業被人連續霸佔多年而擁有人無阻止,霸佔者可入稟法院提出申請,成為土地或物業合法擁有人,有關程序即為「逆權侵佔」。但條例列明官地須被霸佔至少60年,是私人土地或物業只須霸佔12年的5倍。馬氏一家代表馬才和坦言,母親已在該處居住約60年,但擔心要出示連續居在上址的證據不足夠,會被政府駁回,故未敢入稟。


律師﹕地已被收回申請較難

律師黃國桐認為,佔用人其實在霸佔期間,只要符合長期在土地居住,而政府多年未有收地的兩個條件,便應嘗試向法庭申請「逆權侵佔」,現時土地已被政府收回,反而較難提出起訴。他指出,過往亦有不少私人土地佔用人向法庭申請「逆權侵佔」,他們須向法庭出示12年內無間斷地佔用及享有該地方的理據,並證明一直有向政府交地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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