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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積金監管問題 打工仔難弄清長青網文章

2012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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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07月23日 06:35
2012年07月23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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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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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今年11月1日開始,積金局將改變對中介人的規管,不但有法律授權積金局對違規中介人和公司執行處分,並且取消以往的4類中介人分類。新修訂法例仍然保留2級監管安排,由積金局授權金管局、證監會和保監處負責前線監管。


前線監管有不同標準

這個2級監管的安排,是類似現在銀行從事證券業務的監管安排。現在銀行從事證券有關業務,金管局是前線監管機構,證監會是最終的執法機構。不同的監管機構對同一行為有不同的要求和標準,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雷曼迷債事件,牽涉其中的銀行和證券公司便受到不同的處分。將來在強積金中介的監管,各前線監管機構也難免有不同標準。


現在強積金中介人是分為4類:銷售強積金計劃但不可提供投資方面的意見、提供證券方面的意見、提供保單方面的意見,或提供證券及保單方面的意見。截至2012年6月30日,在積金局註冊的強積金中介公司共490家,屬於第1類的強積金中介人共744人、第2類5612人、第3類21428人、第4類2370人。第1類是只有銀行從業員可以註冊,將來的前線監管機構是金管局,第2類將來的前線監管機構是證監會、第3和第4類將來的前線監管機構是保監處(及其授權組織)。強積金計劃和其成分基金在法律上的定義是屬於集合投資計劃,現在的強積金計劃和其成分基金都不是保險產品,只有成分基金投資的核准彙集投資基金(approved pooled investment fund,APIF)有可能是保單。但據我了解現在約300隻核准彙集投資基金只有不到5隻是保單。強積金既然不是保險產品,絕大部分中介人(近80%)是歸保險監管機構作前線監管,這個安排就很令人費解。


提供投資意見 不受證監會規管

從打工仔的角度看,強積金中介人的貢獻,除了提供和解釋強積金計劃和其成分基金的詳細資料,還有就是對投資哪些市場和基金提供專業意見。但打工仔可能不知道,這些投資建議不是證監會的「受規管活動」、也不是保監處和金管局職權範圍,而是積金局直接規管。但積金局還沒有公告投資建議的規管。


原來強積金計劃和其成分基金在法律上不是證券,因此銷售這些產品不是證監會「受規管活動」。與投資有關的人壽保險計劃(Investment-linked assurance schemes,ILAS,典型例子是俗稱101定投產品)也是在法律上屬於集合投資計劃但不是證券。集合投資計劃如果要向公眾人士銷售,產品和其法律檔、宣傳資料都需要經過證監會認可,但銷售非證券產品不屬證監會監管。證監會在2009年8月13日發出通知,詳細說明銷售ILAS產品和為產品所投資基金提供建議都不規證監會監管。保監處在監管ILAS銷售方面,對中介人提供投資建議是沒有監管要求。


坦白說,這些微妙的細節,不但打工仔搞不清,從業人員也鮮知其中奧妙。如果積金局不發布指引,將來打工仔和中介的糾紛,便不好處理。半自由行也會失去它的意義。


陳茂峰博士

CFA,CFPCM

御峰理財董事總經理

mfchan@nobleapex.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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