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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5年可任裁判官長青網文章

2012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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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07月13日 06:35
2012年07月13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根據《裁判官條例》,大律師或律師在香港或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執業,且擔任大律師、律師或律政人員不少於5年,便有資格成為常任裁判官。具備上述資格或具5年資歷的政府法庭檢控主任、法庭主任或司法書記,則可任特委裁判官。


擔任特委裁判官5年,亦可成為常任裁判官。暫委裁判官資格與特委及常任裁判官相同,惟屬短期性質。終審法院委任暫委裁判官時會訂立任期,一般為數個月,屆滿後決定是否委以新的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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