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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果金離港限制裁合法 官:不同綜援長青網文章

2012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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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05月15日 06:35
2012年05月15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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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經常在內地居住的長者,就俗稱「生果金」的高齡津貼離港日數設限的規定申請司法覆核,主審法官參考過早前上訴庭就申領綜援離港日數設限的判辭後,昨日裁定生果金與滿足個人基本需要的綜援性質及設立目的並不相同,在有限社會資源下,港府就生果金設限並不違憲。


社協失望:制度應一視同仁

協助72歲申請人林和倫挑戰社署的香港社區組織協會幹事蔡耀昌對法庭裁決表示失望,認為社會的制度應該一視同仁,希望現屆及新一屆政府能夠切實關注長者福利。由於蔡暫未能聯絡林伯,故暫未決定會否上訴。


勞工及福利局長張建宗昨表示,判決確認現時申請生果金前要在香港連續居港1年,並有56日寬限安排,政府會繼續維持有關規定,強調有關規定有充分的政策考慮和理據。


立法會社福界議員張國柱說,雖然申請人敗訴,但認為社署可以透過行政措施豁免有關限制,令生果金能發揮敬老原意。他又相信,法庭考慮到在生果金制度下,另有「綜援長者廣東及福建省養老計劃」而作出有關裁決,但他認為不是所有長者都能受惠,該計劃要資產審查,「只要有少許資產便拿不到」,亦非每個長者均願領取,「有的長者覺得生果金是應有的,但綜援是施捨」,因此不少長者依靠生果金維生。


非提供基本需要 設限合理

主審法官林文瀚在判辭指出,當初港府設立生果金,並非要向長者提供基本的生活需要,亦非全民退休金,而是基於他們年老,認為他們或會遇到一些因年老而要面對的問題,故向他們發放特別津貼,讓他們可以獨立。法官強調這是生果金與綜援最基本的分別,從兩者的金額便可反映。


法官續稱,由於生果金毋須資產審查,只要申請人合乎年齡及居港資格,便會一直向申請人持續放發,而在社會資源有限情况下,社署有責任設定制度,令社會資源得以維持下去,政府以與本港聯繫之強弱作為分界線,是有合理基礎的決定。


另一方面,法官認為經常穿梭本港及內地的長者,事實上比只能待在香港的長者更有經濟能力,故以居港日數設限是合理決定。雖然有部分長者因為難抵本港的生活水平而返內地居住,結果被剝削其領取生果金的資格,但法官認為這類長者因生活出現困難,應申請綜援解決。


【案件編號﹕HCAL13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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