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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不足1萬 3年後「清白」長青網文章

2012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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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05月12日 06:35
2012年05月12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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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罪犯自新條例》供初次犯案、罪行輕微的犯人一次改過機會,重返「清白」人生。條例訂明假如被告屬初犯,判囚3個月以下或罰款不足1萬元,且定罪後3年沒有再犯刑事案,便符合資格「洗底」。有關犯罪紀錄等同消失,被告在大部分情况下毋須披露過去曾經犯罪。不過,被告日後如從事大律師、律師或會計師而面對認許程序或紀律處分,或申請牌照、許可證及豁免證,有關紀錄在審批過程中將「重見天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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