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立法會會計界前議員譚香文被控賄選罪脫,律政司不服上訴,指譚向選民提供利益誘使對方投票,足以構成賄選,但昨被高院駁回,法官認同原審裁判官,認為譚沒有賄選意圖。高院又裁定,即使候選人向選民提供利益,亦不一定等於賄選,認為選舉條例並無違憲。
官:提供利益非等同賄選
譚香文聞判後笑逐顏開,表示尊重法庭裁決,感謝律師和市民支持,對於律政司或再次上訴表示「唔會太擔心」。原審裁判官林嘉欣曾批評譚的做法讓人感到瓜田李下,行為屬考慮不周及不智,譚昨稱:「今次係一個教訓,自己會做好啲,小心啲,避免任何懷疑。」她透露正考慮在今屆立法會選舉於九龍東出選。律政司發言人回應指出,會研究法官判辭和理據,決定是否需要跟進。
高院法官林文瀚維持原判,裁定譚香文賄選罪名不成立。案發2008年9月,立法會選舉投票前兩天,譚為應屆參選人,照常舉辦免費講座供同業換取專業進修學分,但譚邀請前政務司長陳方安生在講座前發言,後者談及選舉,對譚亦有正面評價。
指辦講座不影響投票意向
律政司指控譚提供利益誘使選民投票,控以賄選罪名。但原審裁判官認為,譚無賄選意圖,並以價值不高的免費紙巾比喻涉案講座,說明會計界選民不會因此改變投票意向。
林官認同裁判官意見,指譚只是因利成便,利用較多選民出席的講座宣傳,無意以講座誘使選民投票,故不構成賄選。他又認為決定候選人提供利益,是否等於提供投票誘因,亦要考慮涉案利益的價值。
對於譚香文挑戰法例違憲,指出條例規定參選人不能向選民提供利益作為投票誘因,而「利益」定義包括「服務」,範圍太廣,易令政客誤墮法網,林官昨亦駁回其上訴,重申條例訂明參選人提供利益,並不等於提供投票誘因,故政客向公眾提供服務,不一定構成賄選,遂裁定條例無違憲。
【案件編號︰HCMA8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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