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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舊例拒綜援申請 社署社工被指誤導長青網文章

2012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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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05月11日 06:35
2012年05月11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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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綜援申請人須「連續居港1年」的規定,早因政府於2010年被高等法院判處敗訴而暫緩執行,至今年更因政府上訴落敗而被撤銷。長居深圳的港人David今年4月因病耗盡積蓄,向社會福利署查詢申請綜援程序時,卻因不符合「連續居港1年」的規定,不可以申請綜援。David其後從報章得悉有關規定已撤銷,質疑社署社工誤導。


社署:無討論過居港規定

社署發言人證實,事主(David)曾就個人福利事宜,向該署屬下上水及粉嶺區的綜合家庭服務中心查詢,但因綜援計劃只適用於居港合資格本港居民,而事主查詢時仍居於深圳,故社工建議他在回港定居後再提出申請。根據社署回覆,雙方會面過程中並無討論連續居港1年的規定,與事主說法不一致,發言人表示會跟進。


長居深圳 被指不符連續居港規定

48歲的David 2008年開始到深圳與現任太太同住,但仍會中港兩邊走,不時回港做裝修雜工。但去年10月,他在港工作期間突然全身發軟,並出現屙嘔徵狀,之後一直未能應付粗重工作,他擔心有絕症不敢求醫。至今年4月27日身體稍為康復,他再次回港做臨時搬運工人,豈料再度病發。


事主閱報方知限制撤銷

他失業半年並已耗盡積蓄,因感到自己不能再應付粗活,即日到上水綜合家庭服務中心查詢申請綜援事宜,「社工說因為我居於內地,除非回港居住1年,不可離港超過56天始可申請」。直至5月8日,他從報章得悉有關規定已撤銷,感到被社署社工欺騙,故向社區組織協會求助。他昨日再到粉嶺社署保障部申請綜援,申請已獲接納。


社協幹事吳衛東質疑,過去兩年「連續居港1年」規定一直暫緩執行,至今年3月更撤銷,但市民及社署前線員工均不知情,社署及勞工及福利局明顯失職。社署發言人聲稱,前線員工均知悉新規定,又指政府2010年敗訴時已公布暫緩執行有關規定,認為毋須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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