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新股保薦人要坐監 投行反彈長青網文章

2012年05月10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05月10日 21:35
2012年05月10日 21:35
新聞類別
財經
詳情#

【明報專訊】本港半新股頻「爆煲」惹市場關注,證監會昨發出諮詢文件,提出保薦人是否須為新股招股書資料準確性負刑事責任,倘落實日後保薦人將面對最高3年監禁及70萬元罰款。雖然基金界普遍贊成保薦人應「上身」,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亦稱業界反應大致正面,但據本報了解,投資銀行反彈極大,有從業人員計劃在諮詢期間集體投書反對證監的建議。證監如何能促使業界接受新監管,勢考驗其游說能力。


是次諮詢為期兩月,乃證監繼2005年諮詢收緊保薦人及合規顧問監管後,再次試圖向保薦人「開刀」。證監提出多項建議加強保薦人監管,當中最矚目的,要數保薦人要就招股章程的不實陳述,負上民事及刑事責任。


根據現有《公司條例》第40及40A條,凡招股章程載有任何不真實陳述,「則批准發出該招股章程的人,可處監禁及罰款」。不過,對於保薦人是否屬於上述範疇,本港並無闡明,故證監建議在上述條例楚訂明保薦人有民事及刑事法律責任。


05年曾推受阻 證監稱業界今反應佳

證監會在2005年曾建議保薦人要負上刑責,當時遭反對,被問到是次有否信心順利落實,歐達禮回應「由當年至今我們已累積很多經驗」,又稱業界反應大致正面。


不過,有美資投資銀行高層認為,證監要求保薦人為上市資料「負全責」的做法不公平,「我們所作的盡職調查都是根據上市公司的資料,如果上市公司一開始就瞞着我們,很難全部查清。」而且,上市過程中除了投行外,還涉及諸多專業機構,包括律師、會計師、估值師等,「但證監卻以無權管他們,而將全部責任推到我們身上,這樣的問責制不妥當。」


上市審查經手人多 投行轟被迫負全責

另有資深投資銀行家稱,多家大行的業界人士都對證監會要求投資銀行家「上身」的建議極不滿,認為現時出事的新股都是中小型投行保薦,「你發牌時不去設立嚴格門檻,等於讓良莠不齊的機構都可輕易入行魚目混珠,做衰個市場。」他並透露,多家歐美投行已串聯,計劃在諮詢期間投書反對證監的建議。


基金界則對證監會建議叫好。富信資產管理董事總經理區偉志說,這是好的第一步,始終保薦人責任加重,在盡職審查時會更謹慎,最終有助提高新股質素,「敬業樂業的投行無損失,成件事只有一個輸家,就是一些垃圾公司喪失上市抽水的機會。」香港投資者學會主席譚紹興亦指出,證監會的建議可加強保障投資者。


基金界讚好 指有助改善新股質素

中型投行前高層則擔心,一旦保薦人須負上刑責,中小型投行生存空間或會收窄。「本港監管機構一向『大細超』,大公司睇得鬆,細公司睇得緊,而中小型投行一般保薦的公司規模較細,出事率較高。」


明報記者 毛婷婷

0
0
0
書籤
回應 (0)
  • 分享至facebook
  • 分享至電郵

舉報留言

  • 確認舉報
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