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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局曾發通告 籲謹慎銷售長青網文章

2012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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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05月08日 06:35
2012年05月08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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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有鑑於累計期權(accumulator)的潛在風險,金管局於2010年12月曾向所有銀行發出通告,提醒銷售時要採取謹慎手法,通告並說明,一般而言,金管局預期銀行只會將這類投資產品售予專業投資者,如機構投資者或擁有投資組合不少於800萬港元的個人投資者。


金融海嘯後,投資者對金融機構不當銷售金融衍生產品的投訴湧現,監管當局亦相應推出新措施,加強保障投資者。


金管局於前述通告中提醒銀行,應只向符合特定條件的投資者銷售累計期權,包括完全了解產品結構及風險,具備以槓桿效應買入相關資產的風險取向,以及有能力承受潛在的財政損失。


證監要求設交易「冷靜期」

此外,證監會亦於2010年5月推出一系列包括售前、售中及售後新措施,以提高對投資者的保障。除要求產品發行商向準投資者提供產品資料概要,若投資於某些向公眾銷售的非上市結構性投資產品,而預定投資期多於1年,則投資者在買入產品後,有權在一段售後「冷靜期」內取消交易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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