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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umulator噬億元 京商轟星展誤導長青網文章

2012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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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05月08日 21:35
2012年05月08日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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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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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2007年至2008年全球金融波動,觸發本港多宗因「炒燶」累計期權(accumulator)而被銀行興訟追討損失的案件。經營石油器材生意的北京女富商郝婷,因在兩個月內炒燶accumulator,翌年遭星展銀行興訟追討逾1.12億元。案件昨日開審,女商人指星展誤導,令她相信投資屬「零風險」,故拒絕賠償。


首宗法庭審理同類案件

由於雙方未能達成和解,本案成為首宗正式由法庭審理的同類案件。代表星展銀行的資深大律師翟紹唐表示,次被告郝婷在內地專門售賣器材予石油及能源公司,她透過首被告、即其名下離岸公司San-Hot HK Industrial Co Ltd.向星展買入accumulator,兩被告由資深大律師高浩文代表。


次按爆煲沒接貨 星展指違約

翟表示,銀行於2007年向郝婷推介accumulator,同年9月至11月,她以名下公司與星展簽署合約,先後投資17份accumulator,初時因受內地QDII及內地人獲准在本港投資股票的消息影響,令股價一直上揚,但至10月底因受美國次按金融危機拖累,本港股市開始下跌,郝手上的accumulator價值亦暴跌,星展指郝違反合約,未有為其中8份合約「接貨」,終令星展損失逾9200萬元。


此外,一直有意移民加拿大的郝婷,當時亦透過公司向星展借入2355日圓(約逾228萬港元)投資加幣外匯accumulator,郝婷則是貸款的擔保人,故星展一併向首被告及郝追討共逾1.12億元。


翟昨引述郝婷的證人口供,指郝辯稱受銀行誤導才買入accumulator,她又自言一直是保守型投資者,不會貿然投資高風險的槓桿產品。郝又指在簽署相關合約時,並不了解產品性質,而銀行曾向她保證,不會在短時間內向accumulator行使「終止合約價」,令她相信accumulator屬「零風險」投資。此外,郝又認為銀行違反專業操守及責任,沒有按其風險承受程度,安排最合適的投資產品。


被指獲利後加碼 非不了解性質

翟逐一反駁上述指控,根據郝的買賣紀錄,2007年9月首次投資accumulator後迅即獲利,故在稍後2個月她「加碼」,可見她並非不了解產品性質,反而見有利可圖而繼續投資。


翟又認為,銀行提供的服務只是執行交易,完全無責任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客戶亦不能單靠銀行提供的資料去決定是否投資。翟進一步指出,相關accumulator合約全是中英對照,郝作為有經驗的商人,理應有能力衡量投資風險,更揶揄郝假如真的不了解產品性質,為何願意簽署有關合約。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HCA227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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