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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一名雙非孕婦中介人,日前與友人於落馬洲入境時,同行者因為違反《入境條例》被捕,中介人則順利過關。兩天後她再入境,主動向入境處人員查問友人情况,惹起入境處人員懷疑,調查發現她亦有參與孕婦中介生意,遂決定落案起訴。中介人昨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承認4項違反逗留條件罪,被判監11星期。
被告曾雁(29歲)沒有案底,內地人,現已離婚育有5歲兒子,被捕時無業,在港沒有親人。她被控於2009年6月4日、7月26日、9月10日及2010年1月20日入境,4度在港接受工作,以及開辦安排內地孕婦來港進行產前檢查及分娩業務,違反逗留條例。
辯方質疑「翻舊帳」
辯方求情稱,被告曾於上周一(23日)與非孕婦朋友來港,朋友當時被入境處帶走,她則獲准入境。兩日後被告再度過關,當她通過內地關卡後即向入境處職員自動投案,表明自己涉及帶雙非孕婦來港。律師又強調,本案案發時,內地孕婦來港並未普遍,處方現時在是「翻舊帳」,追究被告多年前犯案,但因她希望盡快解決事件,遂自行投案。
但據了解,被告於本月25日入境時,是向入境處人員查詢她友人的情况,遂惹起人員懷疑,展開調查發現她亦有參與中介服務,違反在港逗留條件,遂決定提出起訴。至於她的友人,則亦於同日因為觸犯其他入境條例條文被法庭判監。案情則透露,入境處懷疑她有份處理內地孕婦來港事宜,紀錄顯示她於上述4日,陪同4名內地孕婦來港。被告警誡下表示,2008至09年間受聘深圳一間安排內地孕婦來港作產前檢查及分娩的公司,任職文員,涉案4名內地孕婦為其客人,她負責陪同孕婦往香港醫院產前檢查時當翻譯。
被告又稱,她於前年起開設同類公司,安排1名已於本港婦產科預約的內地孕婦,同樣來港產前檢查時當翻譯。
入境處﹕第三宗成功檢控
入境處發言人表示,今次是第三宗成功檢控中介人的個案,會繼續不遺餘力打擊當中涉及違反入境條例的罪行,並警告任何訪客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若接受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一經定罪可罰款5萬元及監禁2年。
【案件編號﹕ESCC1561/12】
被告曾雁(29歲)沒有案底,內地人,現已離婚育有5歲兒子,被捕時無業,在港沒有親人。她被控於2009年6月4日、7月26日、9月10日及2010年1月20日入境,4度在港接受工作,以及開辦安排內地孕婦來港進行產前檢查及分娩業務,違反逗留條例。
辯方質疑「翻舊帳」
辯方求情稱,被告曾於上周一(23日)與非孕婦朋友來港,朋友當時被入境處帶走,她則獲准入境。兩日後被告再度過關,當她通過內地關卡後即向入境處職員自動投案,表明自己涉及帶雙非孕婦來港。律師又強調,本案案發時,內地孕婦來港並未普遍,處方現時在是「翻舊帳」,追究被告多年前犯案,但因她希望盡快解決事件,遂自行投案。
但據了解,被告於本月25日入境時,是向入境處人員查詢她友人的情况,遂惹起人員懷疑,展開調查發現她亦有參與中介服務,違反在港逗留條件,遂決定提出起訴。至於她的友人,則亦於同日因為觸犯其他入境條例條文被法庭判監。案情則透露,入境處懷疑她有份處理內地孕婦來港事宜,紀錄顯示她於上述4日,陪同4名內地孕婦來港。被告警誡下表示,2008至09年間受聘深圳一間安排內地孕婦來港作產前檢查及分娩的公司,任職文員,涉案4名內地孕婦為其客人,她負責陪同孕婦往香港醫院產前檢查時當翻譯。
被告又稱,她於前年起開設同類公司,安排1名已於本港婦產科預約的內地孕婦,同樣來港產前檢查時當翻譯。
入境處﹕第三宗成功檢控
入境處發言人表示,今次是第三宗成功檢控中介人的個案,會繼續不遺餘力打擊當中涉及違反入境條例的罪行,並警告任何訪客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若接受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一經定罪可罰款5萬元及監禁2年。
【案件編號﹕ESCC15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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