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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高盛去年因發行文件出錯導致的「烏輪」事件,拉鋸數個月,在大部分投資者無奈接受回購方案下告一段落。事隔1年,港交所(0388)昨公布,上市科認為高盛違反《上市協議》,高盛「不承認也不抗辯」,但願意接受制裁,上市委員會僅譴責高盛,並指高盛事發後在窩輪市場自動停賽逾半年,故未擬再罰高盛停賽。
指高盛應更早停買賣
港交所昨日披露,向上市科呈交的資料顯示,「烏輪」文件上的錯誤源自高盛外聘法律顧問擬備的發行公告及補充上市文件草稿」。不過,文件均經過高盛職員審閱及批准,該行對文件的準確性負有最終責任。
就較受爭議的「烏輪」停牌時間,上市科指出,香港證券市場以披露為本,沒有規定上市文件若有出錯,證券須自動暫停買賣,而是有必要時始需要尋求停牌。不過,上市科認為高盛在市場出現混亂時未有足夠迅速地要求權證停牌,認為高盛應在更早的時間申請暫停買賣該等權證。
就上述兩點,上市科認為高盛已違反《上市協議》。高盛對上市科指其違反《上市協議》不承認也不抗辯,但接受上市委員會向其施加的制裁。
配合調查紀律良好 故不制裁
上市委員會表示,考慮到高盛與聯交所充分合作,包括在2011年3月31日當日迅速同意聯交所提出暫停該等權證的買賣;在調查中與上市科充分保持合作,過去的紀律亦良好等,遂決定譴責高盛。
委員會原本有意禁止高盛使用市場設施一段時間,惟考慮到高盛在去年4月至11月間主動暫停發行窩輪,並向聯交所證明因此事而起的監管問題已妥善處理後,已於去年12月1日恢復發行結構性產品的能力,委員會認為沒有必要作出這項制裁。
指高盛應更早停買賣
港交所昨日披露,向上市科呈交的資料顯示,「烏輪」文件上的錯誤源自高盛外聘法律顧問擬備的發行公告及補充上市文件草稿」。不過,文件均經過高盛職員審閱及批准,該行對文件的準確性負有最終責任。
就較受爭議的「烏輪」停牌時間,上市科指出,香港證券市場以披露為本,沒有規定上市文件若有出錯,證券須自動暫停買賣,而是有必要時始需要尋求停牌。不過,上市科認為高盛在市場出現混亂時未有足夠迅速地要求權證停牌,認為高盛應在更早的時間申請暫停買賣該等權證。
就上述兩點,上市科認為高盛已違反《上市協議》。高盛對上市科指其違反《上市協議》不承認也不抗辯,但接受上市委員會向其施加的制裁。
配合調查紀律良好 故不制裁
上市委員會表示,考慮到高盛與聯交所充分合作,包括在2011年3月31日當日迅速同意聯交所提出暫停該等權證的買賣;在調查中與上市科充分保持合作,過去的紀律亦良好等,遂決定譴責高盛。
委員會原本有意禁止高盛使用市場設施一段時間,惟考慮到高盛在去年4月至11月間主動暫停發行窩輪,並向聯交所證明因此事而起的監管問題已妥善處理後,已於去年12月1日恢復發行結構性產品的能力,委員會認為沒有必要作出這項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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