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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收回成本政策 破產署「發破產財」長青網文章

2012年0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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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04月19日 06:35
2012年04月19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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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審計署發現,破產管理署在過去11年就各類破產及清盤服務收取費用,一直有營運盈餘,甚至由於2002年至03年破產人數增加,令收回成本比率一度高達236%,變相靠破產者「發財」。審計署批評破產管理署一直未有下調收費,是偏離政府「收回成本」的收費政策。


去年度收入3.1億

審計署報告指出,破產管理署根據「用者自付」原則,一直會就管理破產及清盤服務收費,包括從破產人「已變現的資產」中抽佣,或收取破產及清盤個案的查冊費,由10%至1%不等。不過,由於近年破產人數急升,管理署長期有盈餘,單是在2010/11年度總收入已有3.1億元,收回成本比率為136%;而在2006/07年度,破產管理署的收回成本比率更達236%的高峰。


審計署指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在2009年敦促破產管理署完成全面檢討,但截至2012年2月,該檢討尚未完成。審計署認為破產管理署應加快這方面工作。


破產管理署回應表示,收回成本比率近年已有下調趨勢,新一輪收費檢討剛於今年2月完成,會盡快交代結果,同時會加強督導調查工作。


另外,審計署在同一報告指出,破產管理主任未有積極跟進破產人違法行為,部分破產人賭博、出任公司董事及移走財產,都未有及時調查及諮詢法律意見,以致未能延長破產令或作出檢控,必須加強監察調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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