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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八旬老翁與女友同居35載,臨終前疑為錢反目,老翁指摘女友擅取聯名戶口逾170萬元存款,及霸佔大角嘴物業,老翁遂興訟追討。法庭昨裁定女友勝訴,指老翁的證人陳述書乃遭他人擺佈下簽署,更將矛頭指向老翁的男孫,即其遺產唯一受益人,指摘男孫行為卑鄙。
原訴人盧合於2009年12月去世,終年88歲,而其男孫盧浩強(36歲)乃遺產代理人。被告林真妹已年屆78歲。盧合於內地已婚,來港後結識林,兩人約於1970年成為情侶,同居逾35年。
盧合在去世前入稟,指2008年因病入院而遭林遺棄,遂搬往與內地原配一方的男孫盧浩強居住,卻發現林把聯名戶口存款調走,該筆款項是盧經營生意的盈利及售樓收益,盧遂於2009年1月入稟追討。盧又指稱,林名下位於大角嘴埃華街物業,他應擁有一半業權。
令孫付彌償性訟費
林一方抗辯時稱,年輕時做「妹仔」及經營米舖,存有約10萬元,故埃華街物業乃由她獨自持有。其後與盧共同營運清潔公司生意,該筆存款是盧安排在其身故後,留給林的生活費。林又解釋從沒有遺棄盧,但林健康情况轉差,而林亦年紀老邁,故才交由男孫照顧盧。
高院昨裁定林勝訴,認為她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反指盧合的證人陳述書不可信,認為他是在遭人擺佈及沒有專注的情况下簽署。法官又指盧合於2009年簽訂遺囑,將所有資產留給盧浩強後4天,本訴訟便展開,而盧浩強更涉嫌存心阻止盧與林會面,故裁定上述陳述書乃由盧浩強堆砌編造。
法官斥責盧浩強無理虛耗林的法律費用外,還帶給林不必要的痛苦回憶及精神折磨,為譴責盧浩強的卑鄙行為,法庭頒令盧浩強支付彌償性訟費。
【案件編號︰HCA2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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