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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打「老虎」勝回一仗長青網文章

2012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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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02月24日 06:35
2012年02月24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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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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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證監「打老虎」扳回一局。證監會引用《證劵及期貨條例》第213條,指控美國對冲基金Tiger Asia涉及內幕交易,向法庭申請凍結其資產及禁止其在港交易,惟遭高院剔除申請,上訴庭昨推翻上述裁決,確認條例賦權予證監會有關權力。證監會稱會繼續以嚴厲的方式對同類個案提出檢控,法律界人士則認為裁決有利證監處理洪良案。


證監會早於09年6月申請法院頒令,凍結Tiger Asia的資產,翌年4月證監再指Tiger Asia涉嫌內幕交易,申請頒令禁止在香港進行交易。去年6月原訟法庭裁定,證監無法尋求法院作出最終頒令,證監遂提出上訴。


目的在於保障公眾投資者

上訴庭昨頒下判辭,上訴庭副庭長鄧國楨指出,《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的用意,乃在刑事程序及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以外,賦予證監會獨立的補救方法,主要目的是保障公眾投資者,而非為了懲罰及追究違法者。鄧官又指,雖然理論上獨立投資者可循民事向違法者索償,但實際上對小投資者而言,興訟不一定是合理選擇。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表示歡迎法庭的判決,這項判決確認證監根據第213條進行法律程序的立場。證監會將繼續以公平及嚴厲的方式對同類個案提出檢控。本報昨日未能聯絡老虎基金,以查詢基金會否提出上訴。


本案的首被告Tiger Asia Managment LLC,是紐約的資產管理公司,而其餘被告包括Sung Kook Hwang Bill、Raymond Park及William Tomita均是Tiger Asia的高級人員。證監會指控被告在2008至09年間,違反香港內幕交易及操縱市場法例,向法庭申請凍結被告的約3,000萬元資產,及禁止其在港交易。


將有利處理洪良案

高院原訟庭早前指出,《證券及期貨條例》已賦與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及刑事法庭專有的司法管轄權,以裁定被告有否違反法例,證監會不能繞過上述途徑,另行循民事方式去要求法庭裁定被告違法,並頒發相關命令如凍結資產等。但上訴庭不同意該說法,認為相關法例訂明,只要法院認為任何人違法,便可下達相關命令。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洪良案同樣涉及《證劵及期貨條例》第213條的法律觀點,是次法庭的裁決,有助證監處理洪良案。


此外,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昨日出席傳媒午宴時表示,證監會年內將推行多項諮詢工作及公布諮詢總結,其中就保薦人監管議題,料將於今年3月底至4月初開始諮詢。證監會企業融資部執行董事何賢通補充,諮詢包括保薦人是否需要負上民事或刑事負任,以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是否需要為保薦人開一個獨立篇章,甚至是專為保薦人而設的操守準則等等。


歐達禮又稱會簡化上市程序,但強調不會降低上市申請門檻,以及近期最為人關注的人民幣產品審批等。


明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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