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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批中學資助則例撰寫差劣長青網文章

2012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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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02月24日 06:35
2012年02月24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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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終審法院昨於一宗中學男教師不滿遭校方解僱的案件中,批評由政府頒發、所有資助中學須遵守的《中學資助則例》撰寫質素差劣,遭多次零碎修改,致內容前後矛盾,難以理解。


教師不滿被裁 案件發還重審

原訴人為上水鳳溪第一中學前英文男教師高翰儒,現年約54歲,被告是校方管理委員會。終院昨頒下判辭,下令將案件發還原訟庭重審,重新考慮校方終止合約的決定及方式是否合法。


首席法官馬道立及常任法官陳兆愷在判辭中均強調,政府頒發的《中學資助則例》是十分重要的文件,雖然沒有法律效力,但所有由政府資助的中學都須遵守。陳官指出,該則例於1984年起草,但撰寫得並不清晰,其後又經過無數次零零碎碎的修訂,令則例內容不連貫,甚至前後矛盾,令人難以閱讀及理解,以往已多次在其他案件遭法官批評。


零碎矛盾 官促全面檢討

陳官又認為,現在是適當時候全面檢討,向資助學校提供更佳指引,又認為教師非常值得敬重,對教育下一代責任重大,而則例亦反映了對教師這份職業的保障。


案情指出,高翰儒任教英文科已達10年,但1995至99年收過校方4次警告,又於2000年遭學生投訴教學水準及態度欠佳,校方要求他轉到另一相關的中學任教,一年後他因表現欠理想而被解僱。高院早年裁定高敗訴,上訴庭卻推翻有關決定,故校方上訴至終院。


【案件編號︰FACV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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