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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在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及業界均反對下,政府同意取消原本「延遲通知」,並提出新建議機構必須在取得客戶書面回應「沒有不同意」的情况下,才可將客戶個人資料轉讓或售賣他人直接促銷。
須取得「沒有不同意」書面回應
政府現正修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原本建議機構在打算售賣客戶個人資料時通知客戶,若30日內客戶沒有回應,則被視為同意。有關安排被個人資料私隱專員蔣任宏批評是倒退,而業界人士亦指有關安排行政上有困難。
政府昨決定刪除「延遲通知」及「被視為同意」的條文,新建議列明若機構打算使用或提供客戶個人資料予他人作直接促銷,或售賣客戶的個人資料,該機構必須取得客戶「沒有不同意」的書面回應,否則屬違法。
蔣任宏表示,雖然公署屬意的客戶回應方式是「接受服務」方式,而非現時建議的「拒絕服務」方式,讓客戶有更大自決權利,但考慮到香港營商環境及消費市場需要時間適應,故同意以「拒絕服務」方式作為過渡安排。
須取得「沒有不同意」書面回應
政府現正修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原本建議機構在打算售賣客戶個人資料時通知客戶,若30日內客戶沒有回應,則被視為同意。有關安排被個人資料私隱專員蔣任宏批評是倒退,而業界人士亦指有關安排行政上有困難。
政府昨決定刪除「延遲通知」及「被視為同意」的條文,新建議列明若機構打算使用或提供客戶個人資料予他人作直接促銷,或售賣客戶的個人資料,該機構必須取得客戶「沒有不同意」的書面回應,否則屬違法。
蔣任宏表示,雖然公署屬意的客戶回應方式是「接受服務」方式,而非現時建議的「拒絕服務」方式,讓客戶有更大自決權利,但考慮到香港營商環境及消費市場需要時間適應,故同意以「拒絕服務」方式作為過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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