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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行政長官以非公務身分收禮無申報機制,亦不受《防止賄賂條例》規範公職人員須獲許可才可收受利益的條文所制。學者及立法會議員均批評,上述兩個漏洞令公眾無法得知當中的利益衝突,促修例規管特首收利益,並要求特首申報所受款待,以免商界藉此拉關係。
議員促修例堵塞
其實,防賄條例有兩條規管公職人員收受利益,其中2008年修訂中,第四條的規管納入了特首,但執法部門要證明特首收受利益致他作出或不作出任何行為,舉證較難;而要求公職人員收受利益前必須獲批准的第三條,則不涵蓋特首。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涂謹申促請政府修改以堵塞漏洞。
涂指出,08年修例時已提出特首不受規管的問題,但當時政府指中央任命的特首,擁有獨特憲制地位,而且該例訂明特首可批准人接受利益,即要他自己批准自己,故第三條規管範圍不包括特首。「特首不受管,是否中央讓他可收受利益?」
另外,2007年7月至2012年1月,曾蔭權收到超過2000件估值400港元以上禮物,最多是食品和擺設(見左圖),但無形的款待則沒有機制申報。
款待應有申報制度
中文大學政治與行政學系副教授馬嶽認為,現有申報一般只涉具體的禮物,但飲飲食食等款待不包括其中,雖難以確定所有款待都有利益衝突,但應有申報制度,呈報具有價值的飲飲食食及旅遊等款待,以提高透明度,防止商界透過款待拉關係,「如果要申報,商界都不會請得那麼疏爽!」
立法會議員劉慧卿亦質疑,特首難有私人身分,促重新檢討呈報收禮機制,並討論無形款待應否列入呈報機制。
議員促修例堵塞
其實,防賄條例有兩條規管公職人員收受利益,其中2008年修訂中,第四條的規管納入了特首,但執法部門要證明特首收受利益致他作出或不作出任何行為,舉證較難;而要求公職人員收受利益前必須獲批准的第三條,則不涵蓋特首。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涂謹申促請政府修改以堵塞漏洞。
涂指出,08年修例時已提出特首不受規管的問題,但當時政府指中央任命的特首,擁有獨特憲制地位,而且該例訂明特首可批准人接受利益,即要他自己批准自己,故第三條規管範圍不包括特首。「特首不受管,是否中央讓他可收受利益?」
另外,2007年7月至2012年1月,曾蔭權收到超過2000件估值400港元以上禮物,最多是食品和擺設(見左圖),但無形的款待則沒有機制申報。
款待應有申報制度
中文大學政治與行政學系副教授馬嶽認為,現有申報一般只涉具體的禮物,但飲飲食食等款待不包括其中,雖難以確定所有款待都有利益衝突,但應有申報制度,呈報具有價值的飲飲食食及旅遊等款待,以提高透明度,防止商界透過款待拉關係,「如果要申報,商界都不會請得那麼疏爽!」
立法會議員劉慧卿亦質疑,特首難有私人身分,促重新檢討呈報收禮機制,並討論無形款待應否列入呈報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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