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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傭居權案港府上訴長青網文章

2012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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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02月22日 18:35
2012年02月22日 18: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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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影響現居港近28.5萬名外傭永久居港資格的居港權案,政府昨向上訴庭提出上訴。英國御用大狀力陳港府根據《基本法》,有酌情權解釋「通常居港」的定義,政府掌出入境管制的權力,是為了解決社會及經濟問題的核心問題。
《基本法》第24(4)條指出,在港通常居住連續7年以上,就符合永久居民資格。代表港府的英國御用大狀彭力克提出,這項條文屬憲法條文,必須以立法原意及條文背景去詮釋,同時亦須連同《基本法》第154(2)一同理解,該條文訂明港府有權制訂出入境政策,若兩者一併解讀,便能理解政府應有酌情權解釋「通常居港」的定義,而外傭為何不屬「通常居港」。
以入境管制解決社會問題
彭力克又指出,政府一直以出入境管制解決社會及經濟問題,例如以往的越南船民問題,所以政府必須有酌情權解釋「通常居港」的定義,以達到此等目的,假如未來15年有另一社會問題,而政府沒有定義「通常居港」的權力的話,情况會難以想像,這點在當年《基本法》草擬時,起草者是十分清楚及明白的。
另一方面,他指外傭是憑僱傭合約才能合法來港居住,其間必須受聘同一僱主、在指定地方工作及居住,這連續居港7年的時間均是受到各項限制,與本港自由生活的其他居民有所不同,而且他們來港是有特別目的,根本不能說是「通常居港」,只屬「不尋常居港」。
稱外傭應屬「不尋常居港」
再者,彭力克再引述《中英聯合聲明》,以及在1996年獲人大通過的特區籌委會工作報告,顯示當時有提及《基本法》第24(4)條的施行問題,而意見均清楚表明應沿用以往的一貫做法,即外勞及外傭等可以來港擔任特定的工作,但他們不會成為香港永久居民,亦不能視他們留港的時間為「通常居港」。
彭力克今早將繼續陳辭,而代表外傭答辯人Vallej os Evangeline B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亦將會在隨後陳辭。
【案件編號﹕CACV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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