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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早前不少區選參選人投訴選舉廣告條例過時,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建議放寬選舉廣告申報的規定,由現時必須在展示廣告前向選舉主任繳交文本,改為可於廣告「出街」後一個工作天內繳交;放廣告在競選網站,則毋須繳交文本。
不再須發布前申報
至於網上選舉廣告,如早前惹關注的社交網站facebook宣傳等,由於候選人未必可在發布前申報,故亦放寬至發布後一個工作天內,在競選網站提供發放廣告的網址,或通知選舉主任有關網站。
為方便公眾查閱及跟進,候選人須在選舉結束一年內保留網站,若違反條例,最高罰款5000元及監禁半年。當局計劃將修例草案於明年初提交立法會審議,盼盡快通過,以便籌備明年9月的立法會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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