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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牀抓撈須獲批准長青網文章

201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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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11月16日 05:59
2011年11月16日 05:59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根據《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第84條,任何人如沒事先獲得海事處長書面允許,而使用水底捕撈器、抓鉤或其他裝置,在海牀撈起任何物品或物件(魚類或介貝類水產動物除外),即屬違法。有關船隻的船長一經定罪,會被判罰5000元,其撈起的物品亦會被政府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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