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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據艾未未稅務師杜延林解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若偷稅漏稅納稅人不服稅務機關裁定,仍然必須先繳納稅款和滯納金,才能申請行政覆議,讓上一級稅務部門重新審查帳目。而針對偷稅漏稅的罰款,則可等行政覆議完成後再交。
質押擔保被拒
按此規定,艾未未的公司準備了800多萬元準備交納。當時北京地稅局稱,公司可以選擇抵押、質押等擔保方式。當發課公司選擇了以質押方式擔保,即以銀行作為第三方擔保形式後,但卻遭到銀行拒絕。
銀行方面稱,《擔保法》的條文解釋顯示,他們不能為稅務部門作質押。稅務部門只能開設一個代保管金戶口,讓公司把稅款和滯納金轉帳,然後開出稅單,供申請行政覆議所用。
只可轉帳開稅單
而艾未未及其公司當初堅持,若使用質押,資產相對安全,不會出現一旦交出存款,就被當做認罪交罰款的情况。但由於離交款截止時間漸近,逾期不交有重新「移交公安處理」的危險,而且稅務部門也承諾,該筆款項將僅用於行政覆議所用,公司決定匯款入戶口。
明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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