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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六旬保安員稱多年來受到妻子身心靈的折磨,又四出與其他男子鬼混,一次爭執期間按捺不住,當着9歲幼女面前用兩樽通渠水「照頭淋」妻子,令妻子嚴重受傷,痛苦掙扎近1個月後死亡。保安經審訊後裁定誤殺罪成,昨被判入獄8年。
指妻在其口小便 與人鬼混
高院法官麥機智昨判刑時形容,這是一宗可怕的案件,死者宋子琴的驗屍報告顯示,身體三成皮膚達三級燒傷,其中頭臉頸眼瞼耳朵,以致胸前背部甚至手指均嚴重受傷,可想像腐蝕性液體是由頭部一直向下流使她全身受傷,相信被告黃志誠餘生也不會忘記其唯一的妻子死前是如何痛苦。
9歲幼女親睹父殺母
另外,被告與宋所生的9歲幼女目擊事件,雖然其心理報告未有顯示她有心理受創,但隨着她年紀漸長,要面對親父如何可怕地奪去親母性命的場面,事件對她的影響仍未能預計。
雖然被告求情指不知道涉案通渠水的威力,但被告當日是將兩支獨立的通渠水一滴不漏地倒向妻子,法官認為這說法是不能接受。
由於有兩名社工任辯方證人,證明被告家庭出現問題而且被告曾入住男性的庇護中心,法官決定相信被告所言,他是長期受到妻子的挑釁,例如在其口中小便,諷刺他是無用的丈夫及父親,又稱經常與其他男性鬼混等,最終按捺不住而犯案,考慮到被告在謀殺案開審前已承認誤殺罪,最終陪審團亦裁定被告謀殺不成立,只是誤殺罪成,而且案中妻子的挑釁程度亦不容忽視,終判被告入獄8年。
被告原被控謀殺罪,指他於去年6月28日早上,在沙田排頭村寓所,將兩樽通渠水淋向妻子宋子琴(41歲),使她身體嚴重燒傷,宋留院一個月後終告不治。陪審團最後裁定被告謀殺罪不成立,但誤殺罪成。
【案件編號:HCCC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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