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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發展局去年10月公布要求發展商必須提供擁有地皮的證明才可為項目入則,地產建設商會日前提出挑戰,指建築事務監督無權向發展商作出相關要求,向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撤銷上述政策。
申請人為地產建設商會,被告為擔任建築事務監督的屋宇署長。發展局未有就案件作出回應。入稟狀指出,去年10月20日屋宇署突要求發展商提供文件證明已擁有地皮、或有相當可能性擁有地皮,才可以為項目申請入則,否則署方有權拒絕批出圖則。
地建會稍後去信署方表達不滿,指一直以為毋須要提交相關證明,而根據法例,署方並無權要求發展商提交有關文件。
另外,針對政策所指的規定含糊不清,例如署方是否要求發展商百分百擁有地皮業權、抑或只要擁有大部分業權,並無清楚界定。地建會又認為,政策未有向業界作出諮詢便急於推行,有關政策亦妨礙發展商就項目進行融資及尋找合作伙伴。
指實限制發水樓申請
地建會又指出,署方推行上述政策前,即去年10月已公布了一系列限制「發水樓」的新政策,並於今年4月正式實行,而署方亦曾明言,要求發展商入則前必須擁有地皮業權,實際上是為防止發展商搶在發水樓期限前申請入則,由於發水樓期限已過,故政策必須撤回。
不過,署方解釋有關政策並非新事物,因以往一直要求認可人士(Authorised Person)確保發展商入則前已擁有相關地皮的業權,署方認為新政策只是加強實行力度。針對發展高是否須要百分百擁有地皮,署方曾解釋,只要發展商提交買賣協議、或已成功投得土地的證明文件,發展商毋須要確實擁有百分百業權,仍可申請入則。
【入稟編號:HCA95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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