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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個案﹕菲傭偕子申居權被拒長青網文章

201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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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10月27日 05:59
2011年10月27日 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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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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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高院昨日審理第三宗外傭居港權案。案中申請人來港20年,並在港誕下一子,早前偕子申請居留權被拒。雙方昨爭拗《基本法》中「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定義。申請人強調,她與僱主關係密切,每周上教會、參與義工活動,足以表明她打算長期留港;但政府指母子二人並無實際行動表明留港意願。

爭拗「以港為永久居住地」定義

菲傭Josephine B. Gutierrez 1991年起在港當菲傭,其後與丈夫離異,子女留在菲國。97年她與一美國男子在香港誕下兒子Joseph,其後她跟兒子生父再無聯絡。

母子於06年申請成為永久居民被拒絕,上訴亦駁回。資深大律師李志喜指出,人事登記審裁處錯誤稱二人與菲國仍有很強聯繫。她強調,菲傭與僱主關係密切,在港上教堂及參與義工活動並領取保險金,在菲律賓亦無物業,已表明她未來打算留港。

另外,申請人的兒子出生後大部分時間留港,略懂廣東話和普通話,在菲國沒有朋友,審裁處不應因其母不是永久居民便裁定兒子沒有居港權。

代表政府的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表示,根據案例,申請人須有主觀意願長期留港,以及要採取具體行動才算「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申請人並不符合要求。法官押後裁決。

【案件編號︰HCAL136-13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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