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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首宗居港權申請的當事人Vallejos居港已滿7年,並以香港作永久居住地,其律師帝理邁昨日在庭外表示,估計當案件交還人事登記審裁處重新考慮後,她將可獲居港權。
雖然《入境條例》被法庭裁定違憲,但住滿7年的外傭,只要證明自己「以香港作為永久居住地」,便能取得居港權。《入境條例》附表列出「四大條件」作為參考,包括是否在港有慣常住所、家庭主要成員是否在港、是否有合理收入維持自己及家人生活,及是否已依法繳稅。但以上條件只屬考慮因素,決定權最終仍在當局手上。
審裁處﹕信納留港意願
人事登記審裁處當日指出,Vallejos與僱主一家情同家人、已融入本地生活、有朋友在港、積極參與教會事務及義工活動、空餘時間在港進修、打算在港退休、丈夫願意來港相聚,在菲國的士多及淨水生意已交予兒子,僱主更打算在她取得居港權後,繼續提供住宿及工作,故審裁處信納她長期留港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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