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停牌兩因:扣滿分 涉意外長青網文章

2011年10月26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10月26日 05:59
2011年10月26日 05:59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大律師陸偉雄指出,駕駛者會因為兩個情况,即涉及違反交通路面規例至扣滿15分停牌,或涉及嚴重交通事故,而在法庭被法官暫停駕駛執照一段指定時間。

扣滿分停牌 再停可分期執行

陸指出,前者若違反交通規例扣滿15分,首次可被停牌3個月,再犯會被停牌6個月。另一般來說,若市民觸犯嚴重交通意外入罪,法官可決定犯法者的停牌時間,比較常見的是停牌12個月、18個月、2年至4年等,視乎罪行內容(如駕駛無效行車證的車輛、危險駕駛、醉駕、藥駕以至非法賽車等)。

若犯案者本身已因扣滿分停牌,法官頒布的停牌期可分期執行,即按扣滿分的停牌期,再加上觸犯刑事罪行而被判的停牌期。

0
0
0
書籤
回應 (0)
  • 分享至facebook
  • 分享至電郵

舉報留言

  • 確認舉報
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