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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原訴人在入稟狀稱,食環署曾解釋,部門政策(departmental policies)不會對阻街報檔「釘牌」,有關決定成為今次司法覆核的核心。究竟《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有否給予食環署「釘牌」的權力?原訴人的律師在入稟狀解釋,《條例》 第125條訂明,任何人違反法例或牌照規定,發牌當局有酌情權決定是否取消牌照,食環署在本個案中未有履行法定職責,而《小販規例》第57條亦列明,裁判官有權建議食環署長取消或暫時吊銷牌照。
食環署職員會主席蔡俊華解釋,報攤多佔公眾地方是較輕微罪行,署方一般不會因而吊銷牌照,他調任小販案調查組5年亦未遇過釘牌個案。蔡說,很多報販佔用多於牌照容許的空間,但檔攤性質非嫌惡,滋擾不大,署方不常接投訴。
接投訴會加強監管
他說,一般而言,若部門沒接到投訴,職員不會無故針對某攤檔提出連串檢控,相反若有人投訴,職員定會更頻繁監管,以提高阻嚇。蔡解釋,罪行有輕重之分,若有人違例分租攤檔,或違規販賣不同種類的貨品,由於行為較嚴重,署方會考慮吊銷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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